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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

二、责任人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社会保险滞纳金征收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及承办人。

三、权力运行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

(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42号);

四、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金征缴处对参保单位征收滞纳金进行审核确定。

五、审批条件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二)征收机构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

 

 

六、办理程序

(一)征缴稽核科计算滞纳金数额;

(二)征缴处分管领导初审;

(三)征缴处主要领导审定;

(四)将征收滞纳金数额通报参保单位。

七、监督检查

(一)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追究

处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滥用取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私自泄漏滞纳金征收单位信息的;

5、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处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尚未进入五险统征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为各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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