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职业介绍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标准 |
1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5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6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警告。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劳动者人数,处以70元以上140元(每人)以下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劳动者人数,处以140元以上200元(每人)以下的罚款。 | ||||
7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300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并按照违法所得3倍处罚,最高不超过3万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9 | 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10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承包、转包方式交由未经批准的机构或个人、不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逾期未补足备用金等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300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处罚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处罚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处罚,最高为3万元。 | ||||
11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以下罚款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对单位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