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划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特殊食品及食盐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特殊食品及食盐销售主体 |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 1 次 C 级:每年至少 2 次 D 级:每年至少 3 次 | 上级直接监管 的除外 |
2 |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校园供餐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 | 《学校食品安全检查表》《校外供餐单位检查表》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上级直接监管 的除外 |
3 | 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 | 《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 1 次 C 级:每年至少 2 次 D 级:每年至少 3 次 | 上级直接监管 的除外 |
4 | 中小微型生产企业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中小微型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 1 次 C 级:每年至少 2 次 D 级:每年至少 3 次 | 上级直接监管 的除外 |
5 | 大中型市场开办方、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大中型市场开办方、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 参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每年不少于 2 次 | 上级直接监管 的除外 |
6 | 大型展销会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大型展销会 | 参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不少于 2 次 | |
7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药店 | 1.药品经营资格的合法性以及是否超范围经营; 2.药品购销记录、验收陈列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购进与销售渠道是否合法,有无合法票据; 3.计算机系统是否满足GSP的要求; 4.药品储存养护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5.有无私自设置库房、在核准地址(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之外储存销售药品的行为; 6.是否违规销售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品种;是否违规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脂片、复方甘草片等复方制剂;是否违反规定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1次 | |
8 |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医疗机构 |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使用; 3.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4.未按规定设置药库、药房、药柜,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5.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有无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1次 | |
9 | 对疾控、接种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疾控、接种单位 | 1.疫苗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 2.疫苗接受、验收时是否全程监测疫苗运输温度; 3.疫苗储存设施是否合规,设备维护保养及记录是否合规; 4.接种单位资质文件是否齐全,接种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质; 5.疫苗的定期检查制度和档案保存; 6.异常疫苗的处置情况及记录保存;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1次 | |
10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1.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了备案; 2.查看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资质和培训经历; 3.查看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制度; 4.核实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5.查看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企业的医疗器械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1次 | |
11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医疗机构 | 1.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了备案; 2.查看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资质和培训经历; 3.查看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制度; 4.核实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5.查看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企业的医疗器械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1次 | |
12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 | 1.检查化妆品产品资质; 2.检查化妆品标签内容,进口化妆品需有中文标签,且内容与原标签一致,儿童化妆品需标准“小金盾”; 3.检查化妆品宣传用语,不得出现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或按时医疗作用,不得标注适应症,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4.查看化妆品经营单位的验货验收与台账管理,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5.检查化妆品保质期与储存条件; 6.检查是否存在自行分装或配制化妆品的行为;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1次 | |
13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1.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2.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是否按要求建立设备档案且档案齐全; 4.是否按要求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5.有无设备故障、异常情况处理记; 6.有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记录; 7.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项目符合要求并办理聘用手续。 8.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书面任命安全责任人; 9.是否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0.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11.是否书面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开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12.是否有无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 13.是否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1次 | |
14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 | 证件材料、技术文件、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过程控制等。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1次 | |
15 | 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电商平台 | 《网络监督检查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至少 2 次 | 一般检查 |
16 | 辖区内经营者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经营者 | 1、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 2、是否以显著方式标示价格。 3、标价内容是否完整(如规格、产地)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分别标识。 4、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5、是否在价格变动时立即调整标价,不得在折价前临时提高标价作为计算基准。 6、是否存在误导性标价行为。(如同一商品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低价招来顾客后高价结算) 7、是否存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散布虚假涨价信息。 | 1.现场检查; 2.非现场检查; | ≤1次 | |
17 | 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 1、2021年度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投资设立企业和购买股票、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网站网店网址、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取得和变更和延续、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内容。 2、登记事项。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和企业名称规范使用、经营(驻在)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实缴制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等内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
18 | 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校外托管机构 | 1. 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监督检查 2.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3.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4.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6.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8.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9.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10.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1.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2.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1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4.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15. 对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16. 治安安全检查 17. 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检查 18.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9. 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公办学校自行设立托管机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举办托管机构、兼职情况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
19 | 对计量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计量使用单位 | 计量器具每年是否进行了强制检定,是否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集贸市场开办方是否履行计量的法定义务。 |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 ≤2次 | |
20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人的广告行为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1.检查主体资格是否有效;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3.是否存在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情况; 4.是否存在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或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情况; 5.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 每 年 3 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 按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21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行为检查 | 市监部门(县级以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1.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2.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 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 度行政检 查计划执 行 | 按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4-88888888;电子邮箱:hnsmztzfjd0126.com)和市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1-84588562,电子邮箱:hysxzzfjd@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