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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 抽查范围(含比例)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备注
1特殊食品及食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辖区内特殊食品及食盐销售主体《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 1 次 C 级:每年至少 2 次 D 级:每年至少 3 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2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辖区内校园供餐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学校食品安全检查表》《校外供餐单位检查表》春季、秋季开学后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配合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3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辖区内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 1 次 C 级:每年至少 2 次 D 级:每年至少 3 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4中小微型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辖区内中小微型生产企业《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 1 次 C 级:每年至少 2 次 D 级:每年至少 3 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5大中型市场开办方、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辖区内大中型市场开办方、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参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6大型展销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辖区内大型展销会参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每年开展展销会时检查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 2 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辖区内药店1.药品经营资格的合法性以及是否超范围经营; 2.药品购销记录、验收陈列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购进与销售渠道是否合法,有无合法票据; 3.计算机系统是否满足GSP的要求; 4.药品储存养护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5.有无私自设置库房、在核准地址(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之外储存销售药品的行为; 6.是否违规销售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品种;是否违规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脂片、复方甘草片等复方制剂;是否违反规定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对药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辖区内医疗机构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使用; 3.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4.未按规定设置药库、药房、药柜,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5.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有无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对疾控、接种单位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辖区内疾控、接种单位1.疫苗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 2.疫苗接受、验收时是否全程监测疫苗运输温度; 3.疫苗储存设施是否合规,设备维护保养及记录是否合规; 4.接种单位资质文件是否齐全,接种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质; 5.疫苗的定期检查制度和档案保存; 6.异常疫苗的处置情况及记录保存;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了备案; 2.查看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资质和培训经历; 3.查看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制度; 4.核实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5.查看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企业的医疗器械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辖区内医疗机构1.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了备案; 2.查看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资质和培训经历; 3.查看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制度; 4.核实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5.查看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企业的医疗器械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1.检查化妆品产品资质; 2.检查化妆品标签内容,进口化妆品需有中文标签,且内容与原标签一致,儿童化妆品需标准“小金盾”; 3.检查化妆品宣传用语,不得出现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或按时医疗作用,不得标注适应症,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4.查看化妆品经营单位的验货验收与台账管理,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5.检查化妆品保质期与储存条件; 6.检查是否存在自行分装或配制化妆品的行为;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2.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是否按要求建立设备档案且档案齐全; 4.是否按要求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5.有无设备故障、异常情况处理记; 6.有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记录; 7.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项目符合要求并办理聘用手续。 8.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书面任命安全责任人; 9.是否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0.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11.是否书面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开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12.是否有无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 13.是否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证件材料、技术文件、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过程控制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证件材料、技术文件、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过程控制等。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网络平台销售网络监督检查表本年度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每年至少2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辖区内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辖区内经营者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情形本年度1.现场检查; 2.非现场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监督检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2021年度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投资设立企业和购买股票、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网站网店网址、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取得和变更和延续、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内容。 2、登记事项。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和企业名称规范使用、经营(驻在)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实缴制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等内容。本年度实地核查,书面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8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校外托管机构1. 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监督检查 2.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3.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4.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6.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8.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9.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10.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1.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2.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1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4.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15. 对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16. 治安安全检查 17. 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检查 18.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9. 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公办学校自行设立托管机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举办托管机构、兼职情况检查。本年度实地核查,书面检查≥1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牵头市场监管局,配合教育、消防、卫健、民政、公安。 
19对计量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辖区计量使用单位、集贸市场开办方。计量器具每年是否进行了强制检定,是否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集贸市场开办方是否履行计量的法定义务。本年度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2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人的广告行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1.检查主体资格是否有效;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3.是否存在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情况; 4.是否存在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或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情况; 5.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本年度现场检查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21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行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1.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2.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本年度现场检查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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