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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市监法〔2025〕11号 关于修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

HNPR-2025-26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

湘市监法〔2025〕11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省局2025年第4次党组会研究决定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进行部分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修改第八章第一节第十一项的处罚依据并新增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裁量情形及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5万元以上少于9.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9.5万元以上少于15.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项【法律规定】中增加部分法律规定内容: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内容

三、鉴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已被废止《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版)已重新修订,以上三部法规规章的裁量权基准予以删除对应的新适用的法规规章裁量权基准将适时制定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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