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9-14 00:00:00
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型、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保证法律顾问在本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本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围绕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型、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依法维护本局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加强法律控制为主,结合事后法律补救措施,为本局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局的要求和委托,对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

(二)为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或本局参与起草法规规章等提供法律咨询和修改意见,或直接参与相关起草工作;

(三)参与本局在民商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谈判、协商工作,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四)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本局的民事、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代理本局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六)协助本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局机关内部法律教育培训工作;

(七)参与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工作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八)办理本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本局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之一:

  (一)法律顾问组:由本局选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法学(法律)专家,与局政策法规股和局律师股部分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雁峰区司法局法律顾问组,其全体成员对外统称本局法律顾问,由其中一名本局工作人员作为法律顾问组行政负责人,负责顾问组日常事务。

  (二)法律顾问所:由本局选聘一家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局法律顾问,该律师事务所即为雁峰区司法局法律顾问所,由该所根据需要随时指派其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执业律师为本局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经法律顾问所指派参与本局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对外统称本局法律顾问。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股和律师股负责本局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及其他必要的支持和配合。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局机关相关股室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股或律师股向法律顾问交办。

第六条 担任本局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担任本局法律顾问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声誉;

2、本人为执业律师或者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法学(法律)研究、教学工作10年以上;

3、热心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

4、身体健康,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二)担任本局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自成立之日起开展业务活动已满5年以上,且各年度检查考核中未出现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2、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连续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有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执业律师5人以上。

第七条 本局法律顾问的选聘:

(一)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的选聘:

1、征求意见。由局律师股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和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初步确定人选,并征求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2、推荐。局律师股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形成正式推荐人员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3、讨论决定。 局长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局法律顾问聘用人选。

4、签订合同。对于本局决定聘用的法律顾问,其本人为执业律师的,由本局与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协商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其他专家由本局与其本人协商后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的选聘:

1、征求意见。由局律师股将市区内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名单,连同初步推荐意见报局分管领导,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并征求其意见。

2、推荐。局律师股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正式推荐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3、讨论决定。 局长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担任本局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

4、签订合同。对于本局决定聘用的法律顾问所,由本局与该所经协商签订聘用法律顾问合同。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职责、服务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酬金支付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5年,合同期限届满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聘及续聘期限。

第九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固定报酬、个案工作报酬和其他工作经费。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并一次性支付,本局日常工作中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参与调处一般性民事、行政纠纷等,不另行支付报酬。重大民商事活动委托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协商、订立合同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或者委托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仲裁、民事及行政诉讼的,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由本局与法律顾问参照原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协商后确定个案工作报酬;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参照有关标准核报差旅费。法律顾问为本局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的,参照相关标准支付课时费。以上统称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局年度经费预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对本局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干涉;

  2、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2、严密审慎履行顾问职责,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3、诚信勤勉、忠于职守,维护本局的合法权益;

4、保守在顾问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本局工作秘密;

5、与本局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有关义务。

第十一条 本局应依照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列席相关会议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法律顾问提供相关资料,允许法律顾问查阅有关文件或档案;

(四)要求本局有关股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配合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五)依照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其他个案委托合同的约定等,及时支付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其他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雁峰区司法局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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