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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政府合同是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严格政府合同全流程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内容。雁峰区政府就加强政府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提出了要求,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发规范管理政府合同的文件。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而制定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合同磋商和起草、合同审查和签订、合同履行监督及考核责任追究及附则章,共二十九主要对政府合同类型、适用范围、磋商、承办、起草、合法性审查、签订、履行、监督、备案、责任追究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政府合同管理范围。一是界定了政府合同管理范围。《办法》将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全部纳入政府合同管理范围,并对具体类型进行了明确。二是明确政府合同签订主体资格。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关不能作为合同签订主体,政府合同的签订主体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外还应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三是明确合同承办部门的义务。政府合同的承办、起草单位,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对合同的社会稳定、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论证。四是明确了政府合同基本内容。规定了政府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对于政府及部门每年对外订立政府合同的数量多,内容重复率高的合同,建立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二)关于合法性审查制度。《办法》确定了政府合同审查和签订程序。一是确定了合法性审查的地位。明确合法性审查为政府合同签订必经程序。明确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对外签订政府合同。二是统一了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签约方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合同订立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整;合同形式是否规范。三是规范了合法性审查程序。以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以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合同签约主体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区政府批示同意,可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关于合同监管制度。一是建立了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了承办部门对于政府合同的归档、保管职责,规定了合同归档的具体事项。二是建立了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明确了区政府签约的政府合同,在签订后30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签署的合同文本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部门签约的政府合同,在签订后30日内,应当将签署的合同文本交其法制机构统一管理,并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三是创设了合同管理考核制度。由区司法局会同财政、审计、发改、住建等部门根据政府合同各相关单位的不同情况提出考核的具体方案,对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四)关于对合同履约的监管。一是建立了合同风险预防机制。确定了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形,明确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的职责。二是规范了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程序。需要对合同进行重大修改、签订补充协议的,或者需要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审查和签订的相关程序办理。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强化法律责任。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遭受较大以上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