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布办法》、《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22 00:00:00
来源:区审计局

HNPR-2011-25002  

湖南省审计厅文件  

 

湘审发201170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布办法》、《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单位:

原发布的《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520日召开的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布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本厅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报告、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及代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公布,是指由本厅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布通过《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公布。具体公布形式为以下几种:

    (一)自行印制公告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通过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布;

    (五)采取其他形式公布。

    第五条  公布的主要内容为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布的基本文书格式,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文格式办理,主要由标题、文号、正文、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组成。

    行文应当文字精练,逻辑严密,内容完整。审计查出的问题应以陈述事实为主。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布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审计结果公布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二)审计结果公布,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原则上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60日内公布。

    (三)审计结果公布,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布;涉及不宜公布的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布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办理,并严格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计结果公布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

    (二)审计结果公布文稿的拟稿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结果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

    (三)审计执行处对审计结果公布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负责;

    (四)办公室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的文字、格式进行审核并负责;

    (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进行审签;

    (七)厅长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进行审定并签发。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布应严格审批程序,其程序按厅行政公文办文程序办理。公布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报告、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厅机关各内设机构和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公布审计结果,或者向外透露审计结果信息。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后,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由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中心负责解释答复,或者参加裁决、复议、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     7     1     起施行。湖南省审计厅湘审办发〔200519号发布的《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和规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子存储介质、胶卷、磁带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厅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依法、有序、规范公开政府信息,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审计署的指导。

    第五条  本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厅新闻发言人任副组长,厅法规处、办公室、审理处、综合计划处、执行处、审计技术处、人事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厅法规处,厅新闻发言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三)编制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法律审查;

    (五)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经相关业务处室草拟以后,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查,办公室进行文稿审核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经厅长签批后依法对外公开。

    第八条  本厅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厅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书面向本厅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条  本厅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本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厅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到期需延期答复的,报经厅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但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厅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对各有关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省监察厅或者审计署反映。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公布,按照《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布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     7     1     起施行。湖南省审计厅2008     10     6     印发的《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湘审发〔2008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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