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河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4-29 15:26:16
来源:办公室

 

雁峰区河道管理制度

 

一、河道管理范围,解放路口以上至雁峰区斯林村河段。

二、河道采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四条。

三、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一)河道巡查监管工作由水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每周不定期进行巡查。

  (二)、日常巡逻主要沿各自负责河道进行,做到巡查到位,无视线死角。

  (三)每次必须全面检查本岗所负责的巡查路线,注意河道内、河道两岸的环境卫生等情况,并做好书面巡查记录。

  (四)、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如果不听劝阻,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市河道管理站。

  (五)、遇到突发事件(如大面积污染等),首先要制止事态的发展,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河道清障、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破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七、处罚依据。

   (一)、发现在湘江河禁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内的罚款,在接到处罚通知书15日以内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发现无证经营的砂场、预制场、搅拌场、洗灰场的,按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机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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