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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和移民局 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雁峰区水利和移民局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

 

为了加强水行政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办案责任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错案范围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督检察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过失造成案件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主要包括:

(一)应依法立案,而不立案,导致不作为、违法人或单位逃脱行政处罚的;

(二)收集证据不真实,致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失实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定性不准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为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包庇违法人员、隐匿、销毁证据的;

(七)仗权枉法,挟嫌报复,权钱交易,致使违法人员逃脱处罚或使不应受处罚的人受到追究和处罚的;

(八)滥用职权或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的;

(九)由于办案人、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故意造成行政案件败诉的;

(十)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错案确认  

有第一条规定的错案范围行为之一的属错案。本制度追究错案确认机关为区水利水电局、市水利局、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错案确认以上述机关的文字材料为准。

第三条    错案责任

1、审核人员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2、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3、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4、因办案人或审核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审核人员负责;

5、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水政监察人员的责任。

1、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2、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3、执行上级命令的。

第四条    错案追究  

一、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辞退     2、调离执法岗位   3、停止执法职务

4、延期晋级、晋职   5、通报批评

6、职消评先评优的资格   7、离岗培训

8、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9、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三、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办理。

五、因执法过错造成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六、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水行政监察人员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七、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3、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4、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错案的;

2、阻碍对错案责任进行追究的;

3、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连续多次发生错案的;

5、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机构  

(一)水利局成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水政股,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局纪检、水政股、政工股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发现错案应追究时,由水政股提出意见,报错案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对局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各有关机构和单位必须执法,不执行或怠于执行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作出的追究处理意见或决定不服的,责任人可在收到处理意见或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领导小组复查或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执行。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系统执法、管理人员;

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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