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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有效整治“为官不为”,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忠诚履职、干净干事、勇于担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应层级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为官不为”,是指领导干部应当履职而不履职、不及时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落实不力
1、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措施不得力、执行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或者产生不良影响,受到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
2、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等,缓落实,不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或组织协调不力,导致未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3、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环境保护、城建城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中,不积极主动作为,不按政策执行,导致发生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等问题的;
4、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履行不力,导致所在地区或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区域性、系统性腐败的;
5、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转办件等不受理、不办理,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回复的;
6、对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询问、意见、建议、提案、议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回复,或不按承诺的整改措施认真执行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
1、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敢动真碰硬,导致贻误工作或影响工作绩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历史遗留问题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4、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5、对主管或分管部门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监管缺位,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审核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互相推诿,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或能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时间,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7、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所辖单位或下属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
8、发生舆情后,不积极应对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三)群众观念淡漠
1、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办事推诿、久拖不决,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其他工作落实不力、工作敷衍塞责、群众观念淡漠等“为官不为”行为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十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问责决定应当经决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第八条 问责程序、问责结果运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湘组发﹝2013﹞10号)等有关文件操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衡阳市监察局商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