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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0300-2015-09-29-12435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行为,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松木、白沙洲工业园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和先缴后返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的具体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减免项目与幅度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劳保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避雷设施检测费、工程建设城市污染费、建设余土调剂处置费等十四项收费。

    第六条    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予减免:

    (一)劳保基金;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保障性住房、企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生产性建筑和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价格调节基金(不包括保障性住房);

    (四)工程建设城市污染费(不包括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100%减免,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白蚁防治费、避雷设施检测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建设余土调剂处置费按50%减免。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新建、改扩建项目;高等院校社会化改革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管理科研、文化、信息、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管理的敬老院、孤儿院、疾病控制中心、精神病医院和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会保障、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四)政府投资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五)道路、桥涵、公园、广场、防洪堤、风光带等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经批准的机关办公楼、技术中心、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不包括房产开发配套建设)。

    (七)对全市经济影响重大的重点建设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包括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项目完工后达到投资强度的。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的扩建和技改工业项目、新建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项目完工后达到投资强度的。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项目,项目完工后达到投资强度的。

     4、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农业、水利和教育等社会发展项目。

      第八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10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白蚁防治费、避雷设施检测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建设余土调剂处置费按50%减免。

    (一)高等院校教学用房、图书馆、实验室等教育设施项目;政府性投资医院门诊楼、住院楼等公共卫生建设项目。

    (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监狱布局调整建设的项目。

    (三)旅游景点,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商店、特色商业街,营业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专业市场,五星级(包括五星级)以上酒店。

    (四)一般性重点建设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项目完工后达到投资强度的。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扩建和技改工业项目、新建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项目完工后达到投资强度的。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农业产业项目,项目完工后达到投资强度的。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新建项目,项目完工后达到投资强度的。

      5、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商贸和旅游项目。

       第九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50%减免,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白蚁防治费、避雷设施检测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建设余土调剂处置费按30%减免。

    (一)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兼有营利性的科研、文化、卫生、信息、体育、社会保障、停车站(场)等城市公共服务建设项目。

    (二)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在本市兴建办公用房的。

    (三)投资建设四星级酒店,大型娱(游)乐场所、购物中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100%减免,避雷设施检测费、工程建设城市污染费、建设余土调剂处置费按50%减免。

    (一)廉租房建设项目。

    (二)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减免均不包括项目单位职工住宅楼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减免政策的拆迁安置房除外)、团购房、商品房和商用房开发,企业非生产性建筑。同时符合两类或两类以上减免政策的项目,只享受其中一类减免政策。对特大项目建设,市委、市政府常务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建设单位要与执收单位签订协议,并确保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否则,所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减免。

    (一)上级有明文规定;

    (二)市政府重点扶持对象。

第三章    减免程序与报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财政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规范、公正、透明”的要求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严格实行“先缴后返”。

       第十六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时,按照收费标准向征收部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所列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按下列程序报批:申请减免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报告,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减免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根据市长批示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和资金返还手续。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报建过程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减免,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办理。

       第十九条    凡建设项目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按下列程序报批:由申请减免的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根据市长批示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和资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条    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减免报告;

    (二)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立项批复;

    (三)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地审查意见;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执收单位计费清单,项目单位交款凭证;

    (五)有关减免的政策依据。

第四章    减免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作为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投入。对业主投资建设、政府按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补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冲减投资额,其相关开发项目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予减免,但可比照基础设施项目的减免幅度计算额度,抵作政府对投资业主的投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执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执收单位,按减免金额的3倍相应扣减财政拨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减免政策的项目单位及个人,除全额追缴减免款项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不按本办法程序执行,有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衡阳市人民政府   200841  发布的《衡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办法》(衡政发[200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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