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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全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以及国家有关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本政策措施实施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是指符合《衡阳市200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衡阳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衡阳市2010-2020年城区商业网点发展行业规划》的大型购物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物流中心、大型酒店、大型景区(点)及总部经济项目:
(一)营业面积5万m2以上,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
(二)营业面积10万㎡以上,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
(三)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中心;
(四)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按国家五星级酒店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大型酒店;
(五)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年接待游客规模达30万人次以上的大型景区(点);
(六)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总部经济项目。
【以上六条,简称“五大一总”。由于国家没有“五大一总”的界定标准,为此,我们咨询了国内知名的规划专家。专家认为“五大一总”的标准要根据各个城市的交通区位、人口规模、占地面积、辐射范围等具体情况而定。鉴于此,我局邀请了晶珠购物广场、华源建材市场、达德置业公司、雁城宾馆等15个单位的法人代表座谈,大家一致认为项目规模定的过小对我市现代服务业和经济发展没有引领作用;规模定的太大,投资建设方难以享受到优惠政策,出台政策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现代服务业的特点、发展趋势确定了“五大一总”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提供用地保障
(一)对服务业的重大项目,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和城区政府要相互配合,提前控规,储备土地,保证项目用地需要。
(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项目(不含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购物中心项目和大型酒店项目用地应按商业用地评估价实行挂牌出让。
(三)大型物流中心项目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按工业用地价格实行挂牌出让,对超过挂牌出让起始价的溢价部分,由市政府返还给投资建设主体,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参照依据:①长沙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2010]15)号明确:马王堆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500亩的项目用地,按土地成本价45万元/亩。②长沙金霞现代物流园物流用地按照土地成本价进行转让,每亩48万元。】
(四)大型旅游景区(点)项目的公共设施、纪念性建筑等用地,按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办理。
对总投资额1亿元、3亿元及5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部分),按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70%、80%分别奖励给投资者。
【参照依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项目建设优惠政策意见》第1条:景区内的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纪念性建筑等,按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办理。】
(五)总部经济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吸纳就业能力强、税收贡献大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参照依据:《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1]3号)第18条中明确:“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吸纳就业能力强、税收贡献大的服务业大项目和城市综合体建设,一事一议予以研究支持”。】
第五条 实行财政支持
(一)大型专业批发市场
对新建的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50%,连续三年奖励给市场投资建设主体。
【参照依据:《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的若干规定(试行)》(清发[2008]22号)第3条第5款明确:“市场开业之日起,3年内地方税收留成部分50%奖励给市场开发建设主体;第4年和第5年分别以地方税收留成100万元和120万元作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市场开发建设主体”。】
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营业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全额奖励给市场开发建设主体。
【参照依据: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第14条明确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②长沙县马王堆农产品市场第一期自拿到土地权证之日起如18个月内建成运营,则自营业之日起的两年内,经营性税收的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
(二)大型购物中心
对大型购物中心,从开业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50%,连续三年奖励给购物中心投资建设主体。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大商场营运商,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全额奖励给大商场营运商。
【参照依据:①《合肥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第13条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对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②武汉市《关于引进企业税收优惠奖励协议》中武汉市桥口区宝丰街办事处与湖北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湖北新世界百货自营业起10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0%返还。】
(三)大型物流中心
对入驻大型物流中心的物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50%,连续三年奖励给入园的物流企业。
【参照依据: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措施》第14条明确对入驻物流园区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前3年企业营业税征收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留成部分50%补贴用于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本企业所在地财政补贴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后2年按企业所在地财政留成部分的50%补贴企业发展。】
大型物流中心的物流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物流企业前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4A”资质证书、“国家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参照依据:长沙市金霞现代物流园凡首次进入国家物流企业前100强的物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凡首次获得“国家4A”资质证书,“国家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大型酒店
大型酒店建成投入使用后,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50%,连续三年奖励给大型酒店投资建设主体。
大型酒店评定为五星级酒店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给投资建设主体。
【参照依据:①《合肥市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8]89号)第22条明确对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第23条:对新晋级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②株洲大汉希尔顿国际酒店享受的财税支持政策:建成后前三年营业税全返,后两年按50%返;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返。】
(五)大型旅游景区(点)
大型旅游景区(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以上年为基数,其新增税收的本市留成部分50%,奖励给大型旅游景区(点)的投资建设主体。
【参考依据:①《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若干规定(试行)》(清发[2008]22号)第4条第2款中明确:“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的私人投资兴办的旅游景点景区,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以上年为基数,其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评为国家3A、4A、5A级的大型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
(六)总部经济项目
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连续三年全额奖励给总部企业。
2、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购,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等额奖励给总部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奖励给总部企业,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参考依据:《合肥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第8条:“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的奖励”。】
第六条 实行规费优惠
(一)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项目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项目(不含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大型购物中心项目、大型酒店项目、大型旅游景区(点)项目按《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衡政发[2011]9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减免;大型物流中心项目、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按《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衡政发[2011]9号)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减免;总部经济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其规费按《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衡政发[2011]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减免。
(二)授牌的五星级酒店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污水排污费。用电价格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缩小餐饮、住宿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差价的通知》(湘价电[2009]69号)文件规定执行;用水价格由市自来水公司按每吨直接降低0.2元收取;员工生活区用电、用水价格按民用标准执行。
【参照依据:①《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株发[2008]7号)第4条中明确:旅游饭店、景点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②《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高星级旅游饭店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旅游星级饭店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
(三)经营农产品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物流中心和大型旅游景区(点)在用电、用水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
【参照依据:①《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共有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各试点市要落实申报承诺书的各项承诺,实行农产品流通商贸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与工业同价政策。②本市达德三得利水果批发市场,西园农产品批发市场目前的用电、用水是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七条 成立衡阳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商务局。服务业重大项目的认定和优惠政策享受,由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服务业重大项目列为市重点工程,争取列为省重点工程,以享受省、市重点工程优惠政策,纳入省市重点工程管理及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参照依据:《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合政[2008]89号)第46条中明确:“建立现代服务业考核体系。将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列入市对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考核范围,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设立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度引导资金总量按服务业增加值的万分之三安排。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在本市城区注册纳税,而且符合本政策措施第三条规定的服务业企业在重大项目实施中财政给予的奖励等。
【参照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第12条明确地方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发展。②调研组在调研中了解到各地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按服务业增加值的万分之一到五不等安排,发达的地级市上亿元,有的县引导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陕西省西安市从去年开始,每年财政安排专项引导资金是8000万元。③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发[2011]3号)第7条明确:2011年至2015年,市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按照上年GDP万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条 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对本政策措施第三条规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按照《衡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和监督员管理办法》(衡优办发[2010]3号)的规定确定“测评点”,聘用“监督员”。同时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要求,对企业实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本政策措施适用于衡阳市城区,此前有关支持我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相符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