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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街道)和园区统计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街道(镇)统计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园区是统计的基础和重要源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园区统计规范化建设,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部门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规范有序的原则,力争到2025年,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园区统计工作在工作任务、制度管理、业务流程、统计服务、人员配备、教育培训、办公场所、经费保障等八个方面实现规范化建设,切实强化基层统计保障条件,提升基层统计能力,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二、建设标准

(一)工作任务规范化。乡镇(街道)、园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区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主要任务是:

1.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认真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承担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2.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做好基层统计调查资料的搜集、催报、审核、汇总、上报和管理工作。

3.负责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加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分析,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4.监测分析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供统计服务。

5.组织指导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基础建设,规范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6.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和维护,做好信息核实,保持名录库规范、准确、完整。

7.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统计人员和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

8.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9.规范统计资料公布使用,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规定,加强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

10. 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制度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报表编制、审核和上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调研分析制度、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等,保障各项统计业务有序开展。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明确统计资料的保管和归档范围、时限、职责分工和使用权限,做到分类管理,妥善保存。依法依规保存统计资料:对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统计人员变动时,应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和完整。

(三)业务流程规范化。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等方面,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全流程质量管理,包括调查单位确定、任务布置、数据采集、审核验收、数据上报、数据加工整理、质量核查和评估使用等全过程。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得自行修改,应当退回至统计调查对象,由调查对象核实后修改并重新上报。

(四)统计服务规范化。依法对外提供和使用重要的统计数据,应与上级统计部门核定公布的数据一致。在提供统计资料的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包括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等。对外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越权、越级,不能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统计信息和分析。

(五)人员配备规范化。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辖区面积等条件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配备与人口总量、经济规模、辖区面积等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并明确负责综合统计工作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街道)要共同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管理,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产业园区统计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备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推动村(社区)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村(社区)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明确统计人员,进一步完善村(社区)统计网络。

(六)教育培训规范化。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业统计人员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培训,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新知识、新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综合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扎实、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基层统计干部队伍。乡镇(街道)、园区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开展培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统计人员接受培训提供条件。乡镇(街道)、园区统计人员应自觉学习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推动统计法治"进机关、进村(社区)、进企业"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了解。

(七)办公场所规范化。乡镇(街道)、园区统计机构要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性、保密性。统计办公场所配备办公桌椅、档案资料柜、电话机、传真机、统计专用计算机、打印机、专用网络,并与统计专网互联互通。

(八)经费保障规范化。加大对基层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各类普查、调查所需经费。对协助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任务的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事业单位及提供必要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企业统计工作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要积极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为统计工作考核评价和企业统计人员补贴激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压紧压实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统计部门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力合作,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人员共同抓的责任机制,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衔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有力有序推进。各地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分工负责,扎实推动乡镇(街道)、园区统计规范化建设。鼓励各地围绕基层统计机构人员配置、组织实施、保障机制等关系统计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区发展特点和需要的乡镇(街道)、园区统计工作新方法、新模式。

(三)确保建设质量。建立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统计部门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对本地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分类指导,注重落地见效。对上墙的统计制度,原则上由县级统计部门统一规范,统一制作。同时,要做好动态跟踪、节点控制和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全力推动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

附件:1.乡镇(街道)、园区统计工作相关制度(模板)

     2.乡镇(街道)统计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附件1

乡镇(街道)、园区统计工作相关制度(模板)

一、统计机构、人员及分工

乡镇(街道)、园区分管统计工作领导:XXX

统计工作负责人:XXX

统计人员:XXX(分工内容)

XXX(分工内容)…

二、统计机构工作任务(略)

三、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提升政治素质,强化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悉统计方法制度,掌握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需要的基本技能,知悉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统计口径、指标解释等内容。

3.负责本乡镇(街道)、园区统计工作,依法独立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报送统计资料,自觉抵制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数据质量。

4.对统计报表和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的上报时间和报送方式,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普查资料。

5.分类建立各专业统计台账,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分类装订、妥善保管好各类统计报表和普查资料。

6.负责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

7.认真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调查,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8.全面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统计报表编制、审核和上报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将统计调查任务落实到统计调查对象。

2.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调查方式、调查对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内容等,全面搜集原始统计资料。

3.对统计原始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按照统一表式编制统计调查表,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4.将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报送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统计数据出现错误或调整,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5.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把关。

五、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对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电子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和期限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类保管。

2.实行统计资料交接制度,如遇统计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必须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各项统计资料的保密规定,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4.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5.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尚未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不得私自对外提供。

6.加强计算机等设备的管理使用,确保数据传输的准确、安全、不泄密,非统计人员严禁使用统计专用计算机。

六、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先进库、再有数、不在库不出数",坚决杜绝虚设企业,不弄虚作假。

2.坚持由企业(村、社区)独立填写真实的源头数据,不以任何名义强令授意企业(村、社区)按照指定的数据报数。

3.坚持由企业(村、社区)自行联网直报数据,统计机构或其它行政部门不得代企业填报数据。

4.坚持由企业(村、社区)修改报表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企业统计数据。

七、有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规定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4.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5.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7.不得在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8.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9.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10.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2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乡镇(街道)同时满足辖区基本单位300个以下、常住人口3万以下、辖区面积120平方公里等条件的至少配备统计人员1人,同时满足辖区基本单位300-1000个、常住人口3万-7万、辖区面积120-200平方公里等条件的至少配备统计人员2人,辖区基本单位1000个以上或常住人口7万以上或辖区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至少配备统计人员3人,超出条件范围的实行高配。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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