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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试行)的通知
雁统发(2023)14号
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贯彻落实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雁政办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统计工作实际,特印发《雁峰区统计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雁峰区统计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雁峰区统计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
统计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统计管理领域(免罚事项)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 计台账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