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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监督工作协作。
第三条 建立监督会商机制。每年区审计局和区统计局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会商确定年度加强工作协作的重点内容和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相互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贯通协同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工作协作,日常工作分别由区统计局政策法规股和区审计局综合业务股承担。分管领导、具体联系部门如有变化,应及时相互书面告知。
第五条 信息沟通、情况反馈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不具备提供书面材料条件的,可以协调有关人员当面沟通或采取会议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开展审计监督前,可以函请区统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监测评价的情况;
(二)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情况;
(三)有关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四)统计督察、巡察意见和整改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区统计局在开展统计监督前,可以函请区审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三)有关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在监督工作中,应当了解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及时向对方反馈。
第九条 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需要对方统筹研究或者推动解决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对方反馈。
第十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违反统计法的问题和线索,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区统计局处理。
第十一条 区统计局在统计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违反审计法的问题和线索,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区审计局处理。
第十二条 收到对方书面移送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当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在收到书面移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协作成果运用,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作为开展监督工作、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在监督工作协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安全和廉政等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