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统计局 > 政策文件
雁统发〔2020〕10号
雁峰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雁峰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
为加强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的管理,区统计局制定了《雁峰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雁峰区统计局
2020年9月25日
雁峰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线索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保密原则。区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区统计局设立专门受理统计违法举报的电话、通信地址和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广泛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区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区统计局政策法规股统一受理。
省、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转交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由区统计局政策法规股统一受理。
第五条 区统计局受理统计违法举报专用固定电话号码为0734-8662001;专用电子邮箱为:25692198@qq.com。
第六条 区统计局通过雁峰区党政门户网公布举报渠道。
第七条 区统计局具体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安排专人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线索受理
第八条 区统计局建立健全举报线索登记制度,填写专门的举报信息登记表(样式附后),详细、准确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在举报线索登记表上注明。
第九条 区统计局受理电话举报,应全程录音,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同时即时填写电话记录单。
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受理网络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
受理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逐件登记,并注意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 区统计局对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线索逐一登记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初审,并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区统计局按程序报告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区统计局转交职能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实质性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举报线索核实
第十一条区统计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进行核查核实;
第十二条 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对领导批示的,举报线索具体、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属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范畴的,具有可查性且属区统计局管辖范围的,由区统计局组成检查组,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核实核查。
对于举报线索比较具体、违法情节较轻的,具有可查性,不宜直接立案查处或直接进行现场核查,且不属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范畴的,由区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 举报线索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程序立案查处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区统计局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省、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转交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经区统计局政策法规股组织核查核实,发现确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经区统计局批准后,按要求将核查和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统计局法规股审定。区统计局根据省、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反馈意见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第十五条 对转交镇街统计站核实的举报,区统计局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镇街统计站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区统计局处理。
(二)要求镇街统计站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镇街统计站自行核查处理。
镇街统计站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报告的,区统计局将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区统计局应当将核实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经核查核实发现举报人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颠倒是非,捏造事实,反映不实的内容和不存在的问题,进行恶意举报的,区统计局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区统计局应当按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举报线索销号
第十九条 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按下列方式进行销号处理:
(一)不予受理的,直接做销号处理。
(二)移交区统计局有关职能股室的,根据职能股室反馈意见进行销号处理;移交镇街统计站的,根据镇街统计站的反馈意见进行销号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在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后做销号处理。
(四)受理后直接立案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做销号处理。
(五)受理后进行核查的,根据核查核实情况进行销号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雁峰区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举报线索 来源 | 编号 | ||||
举报方式 | 实名 举报 | 匿名 举报 | |||
举报人情况 | 姓名 | 单位 职务 | |||
联系方式 | 地址 | ||||
被举报人 | |||||
举报内容 | |||||
受理单位 拟办意见 | |||||
初核意见 | |||||
初步处 理意见 | |||||
处理结果 | |||||
反馈意 见情况 | |||||
销号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