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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安全用车的通知
各旅行社:
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性用车行为,确保全市旅游行业安全规范有序,杜绝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全市旅行社安全用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旅行社必须选择合法、手续齐全正规的旅游客运公司的旅游客运车辆从事旅游团队运输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今后,我市各旅行社的旅游团队运输车辆必须从市内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9家旅游汽车公司的177台旅游客运车辆中选择(具体清单附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旅游用车必须有相关部门要求的“三证二单一”,即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安全例检合格单、安全出车单和旅游包车线路牌,必须有完备有效的乘客座位险。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车况良好,无重大投诉。
三、旅游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按期参加培训和通过年审。
四、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辆必须与营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车辆牌号、驾驶员、旅游始发地和目的地、行车路线、安全责任等安全条款,明确费用“公对公”结算方式。
五、行车中,驾驶员要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不接打电话,不与乘员闲谈,不帮乘员捡拾物品,确保行车安全。旅行社要按行程所需落实双班驾驶员并安排路途食宿。
六、随同导游兼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行车前,导游员要检查核对旅游客运车辆牌号、安全例检合格单及驾驶员资质等信息,要提醒旅游者摆放好物品、防止行李砸伤碰伤乘员或损坏物品;行车中,要提醒旅游者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准在客车通道上行走或奔跑,防止摔伤;遇到颠簸路段要提醒旅游者拉好扶手,防止碰伤。
七、遇到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和行车安全规范驾驶,导游员要善意提醒,及时纠正违规驾驶行为;对不服从劝告、继续违规驾驶的,要令其停车,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与旅行社联系,请求撤换以确保安全。
1、对违法违规租用车辆从事旅游团队运输业务的旅行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