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卫生健康局 > 政策文件
关于规范乡、村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的指导意见
(试行稿)
为适应生育政策调整、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合乡并村等带来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积极谋求转型发展,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两孩政策的工作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协调推进计划生育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的改革,健全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扎实做好基层基础经常性工作,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为群众提供优质满意的计划生育服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和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体地位,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是坚持重心下移。稳定和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提高待遇,保证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是坚持整合优化。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优势,加快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服务资源的整合、优化,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现行基层服务管理模式,面向育龄人群和计划生育家庭,坚持宣传倡导为主、生育关怀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继承、融合、创新、发展,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三、工作内容
(一)宣传引导
1.宣传我国人口国情、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积极应对“全盘否定”论调,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国策意识。
2.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育政策措施,提高人民群众政策知晓率,便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3.大力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4.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二)依法管理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推进基层依法管理规范化建设。
1.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2.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行首接负责、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推行承诺制,开展网上办理,规范委托代办,落实便民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县、乡政务服务大厅的对口业务,可向村(居)延伸(建立村级服务大厅或代办点)。
3.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依法查处“两非”案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5.扎实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妇幼服务
1. 提供再生育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开展高龄夫妇生育力的评估和不孕不育等相关疾病的诊治,为计划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服务。
2. 推进优生优育的全程服务,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叶酸增补项目,加强孕产期的保健和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 全面推行知情选择,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提倡已经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采取长效的措施,为他们做好服务。
(四)利益导向
1.落实法定奖励政策,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3.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手术并发症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
4.鼓励社会力量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服务。
5.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
(五)信息管理
1.依托村(居)工作网络和队伍,落实定期采集信息制度。
2.协调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产前筛查、产前检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疫苗接种、免疫规划、出生证明办理、户籍管理、迁移流动、婚姻登记、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出生人口统计与监测工作。
3.建立和深化人口健康网格化服务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精简基层台账、报表。
4.提高信息质量,保障信息安全。
(六)群众自治
1.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制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职责、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群众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结合实际制订计划生育奖励、制约措施,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开展“组为主”工作。
3.加大诚信计生推进力度,实行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双向承诺,互为守信”。
四、工作规范
(一)阵地建设
1.乡级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宣传窗口。卫生计生办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宣传窗口,宣传窗口可以采用公示墙、公示栏或公示橱窗的形式。
卫生计生办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窗口(见附件1)。设立阳光计生公示墙(或橱窗)、宣传栏,公示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办理流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农村奖扶申办流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理流程、手术并发证办理流程、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等政策依据和程序;公示便民维权电话;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摘要)、优生优育教育等。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小孩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项。设立公示墙(或橱窗),公示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控的政策、内容、费用和程序规范,张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警示标志。
2.村级阵地。村级计划生育阵地至少要设置2间办公用房,分别为人口学校和协会活动室,在室外设立计划生育宣传窗口。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窗口。设立阳光计生服务公示栏(附件1)和便民服务公开栏(附件2),阳光计生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协会成员、人口学校成员、组信息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情况、热线电话等。便民服务公开栏包括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奖励政策及确认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适应条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事项。
村级人口学校:配备黑板、讲台、课桌椅。
村级协会会员活动室:开展协会活动、召开村级计划生育例会等。公示协会组织、自治章程和制约措施或双向承诺等。有协会组织机构人员花名册(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有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有村民代表议事会,定期召开村民自治议事会研究计生工作,对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进行评议(每半年一次,有记录)。有会员花名册,有理事联组、会员联户活动开展情况记录,公示村民自治章程、双向承诺,章程由村民共同讨论制定,做到群众知晓,有章程入户征求意见表(户主要签字),有村民代表讨论修订章程记录,有章程奖惩条款兑现,有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有“三结合”项目扶助名单并公布上墙。
4.村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按照“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则,保留现有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具备条件的与村卫生室合并共用。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建立村级孕情跟踪,发放避孕药具,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妇科病查治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台账资料
原则是信息平台有数据、且便于使用的,不再使用纸质台账。
村级: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村直报或网格化,没有实行村直报或网格化,保留村级报告单。
(1)村专干手册(见附件3);
(2)村级计划生育例会记录本(附件6)。主要记录村、支两委研究、安排计生工作、解决计生问题,加大计生投入,分析计生形式等事项以及村专干组织召开的信息员月例会。
(3)协会活动记录本:主要记录协会的年度工作规划,活动开展及帮扶计生家庭户情况。
2.乡级台账资料
(1)社会抚养费征收资料:。
(2)生育服务证申请及发放资料存档:①存档的目录和索引;②生育服务登记表;③资料复印件;④已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存根联或《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复印件。
(3)会议记录本:
①日常会议记录;记录党委政府(含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等)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人、财、物、事等重大问题等内容。
②协会会议活动记录;
③工作例会记录(附件5)。专干例会必须每月初召开一次,每个专干必须汇报本村本月的计划生育情况,乡计生办必须对村级计生报告单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达到以会代训的目的,专干的发言要详细记录。
(4)信息协查资料:①协查反证材料案卷目录及索引;②信息协查记录、截图和复印件等资料。
(5)部门信息共享的名单。
(6)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资料。
(7)计划生育审查资料。
(8)孕情跟踪登记本。
(三)证件办理
1.生育服务证。实行首接负责、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制,办理原则遵循《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湘卫指导发〔2015〕3号)。
首接负责、一站式服务:办证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应到村(居)或乡级卫生计生办进行申请登记(见附件7),由村专干或乡级卫生计生办办证人员负责接待,告知办理程序、流程、所需资料,引导其完成整个办理流程。
承诺制: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户口在我省婚入外省的,应提交婚入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限时办结:办证对象在村(居)登记后,村(居)专干应在当天,通过电话或网络将办证对象信息反馈至乡级卫生计生办,由乡级卫生计生办工作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协查。村(居)专干每周1次将办证资料(复印件)报送乡级卫生计生办进行办理,办证资料留乡级卫生计生办存档。对于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为对象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原因,书面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
(四)机制建设
1.会议制度。
(1)乡级党委政府:每半年分析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查找和研究解决计划生育人、财、物、事等重大问题。
(2)乡级计生办: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包括共享各类数据,分析工作形势,落实利导和服务,强化综合监督执法等。
(3)村(居)专干例会制度。
农村村。组信息员本组组长兼任,组长由组民投票产生,兼任信息员由村、支两委在组内全体组民面前当场宣布兼任;兼任的信息员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协助村专干做好报表,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变动信息,每月参与计生例会,及时准确给村专干提供孕情、生育、节育及死亡信息。原则上在育龄妇女情孕3个月内上报怀孕信息,婴儿出生1个月内上报出生信息,人口死亡本月内上报。兼任组信息员的待遇设立准确上报信息奖补制度,每准确上报一例孕情、生育、节育及死亡信息奖补5-10元。
社区居委会信息员:组信息员由网络员兼任。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协助社区专干做好报表,每月参与计生例会,及时准确给村专干提供孕情、生育、节育及死亡信息。原则上在育龄妇女情孕3个月内上报怀孕信息,婴儿出生1个月内上报出生信息,人口死亡本月内上报。
(4)村级计划生育协会例会制度。
每个村(居)民小组,要选举一名骨干会员,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积极开展“组为主”自治活动和议事活动,宣传计生政策,跟跟踪孕情其结局,汇总各类数据,分析工作现状,制定工作措施,参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2.信息化应用制度。
(1)信息采集制度。
入户采集。村专干和组信息员(网格员)1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式数据清查,面对面向群众采集计划生育有关信息。
办事采集。群众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查询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共享采集。部门共享定期通报的出生医学证明、防疫接种、住院分娩、婚姻登记、新农合、新生儿入户等信息,与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比对,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协作采集。通过padis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发送的需要协查的人员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生育信息等,及时反馈确认并更新本地全员人口信息库。
(2)网格化服务管理业务规则。网格化服务管理业务规则、网格员工作职责、服务管理规范和经费保障等,参照《衡阳市人口健康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衡人口领发〔2015〕4号)和《衡阳市人口健康网格化管理业务规则》(衡人口领办发〔2015〕18号)。
(3)信息共享和保密制度
信息应用、共享和保密制度,参照《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共享和使用全员人口信息资源。
3.生育关怀制度。
包括生育关怀资料筹措、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等。
探索建立诚信计生、养老帮扶制度。
4.责任制。包括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权一致,奖惩对等。
五、工作保障
(一)落实领导责任。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持“一票否决”制。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
(二)加强综合治理。明确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机制。
(三)加大投入力度。依法依规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不得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
(四)提升队伍能力。健全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稳定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有效整合县、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增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乡级党委政府、村支两委要健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强配齐专职工作人员。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经过培训可兼任村(居)计划生育信息员(协会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健全协会组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准配强组级骨干会员(兼组信息员),健全基层工作网络,积极开展“组为主”工作,充分发挥计生协生力军作用。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流动人口集聚地普遍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引进优秀人才,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从政治、经济、生活上关心关爱基层工作者。
(六)实行创建引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单位(新国优)、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示范引导,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带动整体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改进考核评估。科学设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把党政重视、部门协同、群众参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依法行政、利益导向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简化考核程序,减少考核频次,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兑现奖惩。
附件1:便民服务维权公开栏内容(乡、村)
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适应对象:办理了合法婚姻登记且至少有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乡镇(街道)的夫妻,均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已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二、办证时间:一孩生育服务证可在夫妻结婚之日至小孩出生之前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可以二孩出生之前办理; 三、所需资料:夫妻双方户口簿(二孩还需一孩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寸夫妻合照2张。如一方户口为省外的,则需提供其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办证费用:免费 五、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 2.村(居)计生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乡镇(街道); 3.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发放的理由。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适应对象:本省全员建档管理人员或外省流入本地三个月以上流入人员; 二、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和1寸证件照1张。 三、办证费用:免费 四、办证须知: 1.在全员库建档人员,需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先行建档; 2.属流入人员的,还需本人户籍地协查(5个工作日),授权后方可代发。 |
农村奖扶政策及确认程序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计生委(局)审批并公布。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
一、适应对象: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2.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3.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 二、所需资料:1、本人申请(一式两份);2、夫妻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3。《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4。现存子女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5、免冠近照3张。 三、确认流程:1.本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户籍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2.社区(居委会)评议、公示。社区(居委会)要逐人逐项上门核实申请人情况,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并提交社区(居委会)议事会议评议,将评议通过名单张榜公示5日。3.乡镇(街道)核查,初审。乡镇(街道)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对初审通过的对象再在乡镇(街道)公示5日。4.县级审批、公布。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街道上报的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5.省市备案,发放奖励扶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