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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须知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雁峰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今年9月1日开始缴费,缴费时间持续至今年12月31日结束。现就我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具有雁峰区户籍,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非雁峰区户籍,但在本辖区内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以及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3雁峰区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除下列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一是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监护人可凭户口簿或居住证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二是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三是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四是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排查发现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3.过渡期内,对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由医疗救助资金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4.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资助。

5.其他享受资助参保人员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五、参保缴费方式

(一)城乡居民。居民可使用(1)“湘税社保APP”;(2)“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3)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长沙银行、邮政银行、中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4)银行智能POS机;(5)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等方式实现缴费。

(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负责学生应缴费款的集中收集。

六、缴费参保依据

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大中专院校集中收缴的,以税务部门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作为缴费依据。

七、温馨提示

(一)请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广大市民相互告知,在缴费期内踊跃参保,切实维护好自身医保权益。

(二)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特殊人群外,其他参保人错过缴费期不能中途参保。

(三)建议参保人优先选择自助缴费的方式进行缴费。

八、居民待遇(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一)门诊用药保障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年每人最高限额为600元,医保基金报销70%。

“两病”门诊:不设起付线,高血压患者用药最高支付限额360元/年、糖尿病患者用药最高支付限额600元/年,医保基金报销70%。“两病”患者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均在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二)住院补偿

一般疾病住院:一般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二级、市属三级、市属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400元、600元、1200元、1500元;补偿比例分别为90%、80%、75%、60%、60%(其中中医院相较同级医疗机构增加5%)。在本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500元至2300元不等;补偿比例为55%。

住院分娩:平产最高限额补偿1300元,剖宫产最高限额补偿1600元。高危重症孕产妇分娩住院费用按一般住院疾病标准补偿。

(三)大病保险待遇

患者年度内住院,在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超过15000元起付线的,按分段比例累计补偿。3万元以内(含3万元)、3万元-8万元以内(含8万元)、8万元-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15万元以上分别按60%、65%、75%、85%的比例报销。年度大病保险封顶线为40万元。

九、咨询电话

1、居民参保、异地就医、大病保险咨询:0734-8468503

2、医保待遇咨询:0734-8799020

3、意外伤害(中国人保承办)电话:0734-8867036


4、税务局咨询:0734-288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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