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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政策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一)各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及起付线标准

医院等级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居民

省外居民

居民

省外居民

省级

见下表

2300

55%

50%

三级

1200

2300

60%

50%

二级

600

1000

75%

60%

一级

400

500

80%

70%

社卫

200

/

90%

/

备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特困人员报销比例提高10%,居民年度内起付线2300封顶,年度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5万元。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补偿起付线(元/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补偿起付线(元/次)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2300

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1500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2200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500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1700

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500

湖南省人民医院

1900

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

1500

湖南省肿瘤医院

1800

武警湖南省总队医院

1500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150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

1500

湖南省脑科医院

150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二医院

1500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1500

长沙泰和医院

1500

湖南省结核病医院

1500

湘雅博爱康复医院

1500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500

湖南旺旺医院

1500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1500

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1500

湖南省儿童医院

1500



 

(二)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比例

合规医疗费用(元)

普通人群报销比例

贫困人群报销比例

0- 30000(含)

60%

65%

30000 - 80000(含)

65%

70%

80000 - 150000(含)

75%

80%

150000 以上

85%

90%

备注:2020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4万元,低保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起付线降低50%,年度内大病保险封顶线为30万元,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三)居民门诊待遇保障

1、居民普通门诊

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在基层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在医保系统默认为居民参保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600元,不设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支付,即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20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2、居民“两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

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具有主治医生(中级以上职称)诊断确认的“两病”患者,且纳入慢病信息化管理,并签约家庭医生服务的可享受居民“两病”门诊待遇

“两病”患者在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起付线:不设起付线;

②报销比例 :“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按照70%比例支付,患者只需要负担其个人部分;

③年度限额:高血压患者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60元,糖尿病患者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600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一个结算周期内,只能申报一个“两病”保障病种。

注意: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保障各项待遇同病种不重复享受,如果居民先发生特殊门诊业务,则本年度不能再享受门诊两病

3、居民特殊门诊

(一)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规律血透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5 %,精神分裂症免个人自负,血友病基金支付70%(急性出血期门诊治疗不限额),其他病种报销比例按省级医院和市级三级医院65%,市级三级医院以下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75%

(二)门诊大病所定年度医疗费用按月平均使用,不超额、不结转。

(三)肾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四类疾病可按月申请,每月25日后报送申请资料,通过审核后下一个月1日至1231日享受待遇。其他病种按年度申请,每年111-1125日到中心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二精神病院负责专科病种申请)特殊门诊窗口报送资料,通过审核后下一年度11日至1231日享受待遇。(享受待遇人员需按时办理好参保手续。)

(四)如发生住院,肾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四类疾病结算当月不享受门诊大病,次月自动开启;血友病急性出血期门诊治疗的当月停止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其余病种出院后年度内不再享受门诊大病;年度内门诊大病支付费用与住院基金支付费用累加,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额。

(五)同时患有几种门诊大病的,按其中费用控制标准最高的一种执行。

(六)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所需资料: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参保发票复印件(建档立卡人员提供扶贫手册首页复印件、城乡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特困人员提供特困供养证复印件)、市级三级以上(含市级三级)医院住院的完整病历(符合门诊大病确认标准的近期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支付标准

序号

疾病名称

限额费用
标准(元/年)

1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康复治疗)

4000元/年

2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二级医院:3500元/月
三级医院:4500元/月

3

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等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800元/月

4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2600元/年

5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长期注射胰岛素)

非胰岛素:2600元/年
胰岛素:4000元/年

6

冠心病

非1年内支架:2600元/年
1年内支架:3600元/年

7

脑血管意外(包括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

3600元/年

8

血友病

300元/月

9

精神分裂症

1200元/年

10

肺结核

1800元/年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

3500元/年

12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4000元/年

13

肝硬化(失代偿期)

4000元/年

14

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

4000元/年

15

帕金森病

3600元/年

16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2600元/年

17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2600元/年

18

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

2600元/年

19

类风湿关节炎

2400元/年

20

慢性活动性肝炎

3600元/年

21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400元/年

22

多发性硬化症

2400元/年

23

重症肌无力

1200元/年

24

肝豆状核变性

2400元/年

25

多发性骨髓瘤

2400元/年

26

系统性硬化病

2400元/年

27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4000元/年

28

垂体瘤

4000元/年

29

克隆病

4000元/年

30

癫痫

80元/月

31

慢性心力衰竭

3000元/年

32

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

2000元/年

33

泛发型银屑病

2000元/年

34

慢性丙型肝炎

3600元/年

35

儿童脑瘫康复治疗(0-7岁)

6500元/年

36

肺动脉高压

2600元/年

37

地中海贫血

4000元/年

38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600元/年

39

恶性肿瘤晚期病质(家庭病床)

4000元/年

40

植物人(家庭病床)

3600元/年

41

晚期血吸虫病

4000元/年

42

尘肺病

4000元/年

43

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

4000元/年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各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起付线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在职

退休

三级医院(中医院)

1600(1400)

88%

90%

二级医院(中医院)

800(700)

90%

92%

一级医院(中医院)

600(500)

92%

94%

社区医院(卫生院)

400

92%

94%

备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住院按起付线50%自付,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

(二)职工大病保险政策

一个结算年度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计入大病支付。职工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在职、退休)为94%。

(三)公务员补助

报销范围

报销比例

50周岁以下

50周岁以上

住院起付线

60%

60%

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

60%

70%

特殊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

50%

50%

 

(三)职工生育待遇

生育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怀孕5个月以后产前检查费用600元;上环、取环200元/人次;早孕终止妊娠400元/人次。

分娩定额报销标准

 

 

医院等级

生育类别

平产

剖宫产

三级

2400

3600

二级

1800

3000

一级

1400

2400

产假标准

 

生育类别

平产

剖宫产

产假标准(天)

158

173

备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职工特殊门诊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范围内在职职工自付25%;退休职工自付20%;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在职职工自付17%、退休职工自付12%;血友病自付30%精神分裂症无个人自负。每月限额费用只当月有效、节余不累计(急性出血期门诊治疗不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特殊门诊办理一年两次,每年的3月、9月将特门申办资料交至中心医院特殊门诊窗口(第二人民医院、第二精神病院负责专科病种申请)进行办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控制标准表

序号

疾病名称

包干费用(元/年)

序号

疾病名称

包干费用(元/年)

1

高血压病3期

2600元/年

15

慢性活动型肝炎

3600元/年

2

冠心病

2600元/年

16

帕金森氏综合征

3600元/年

3

风、肺心病

2600元/年

17

浸润性肺结核

1800元/年

4

器官肾移植术后

3800元/月

18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4000元/年

5

肝硬化

4000元/年

19

垂体瘤

4000元/年

6

糖尿病(胰)

4000元/年

20

癫痫

80元/月

7

系统性红斑狼疮

3500元/年

21

慢性心力衰竭

3000元/年

8

精神分裂症

1200元/年

22

痴呆

2000元/年

9

再生障碍性贫血

4000元/年

23

泛发型银屑病

2000元/年

10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400元/年

24

血友病

300元/月

11

类风湿性关节炎

2400元/年

25

脑血管意外并偏瘫

3600元/年

12

恶性肿瘤

4000元/年

26

冠脉支架术后1年

3600元/年

13

尿毒症规律透析及综合治疗

二级医院:3500元/月

三级医院:4500元/月

27

肾功能不全

1000元/月

14

糖尿病(非胰)

2600元/年

28

克隆病

4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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