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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药保障对象
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
二、特药待遇标准
特药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
1、大病保险支付待遇: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6万元以内(含6万元)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2、无偿供药待遇:按照与特药生产厂家的谈判约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大病保险不再支付特药费用。
三、特药待遇资格备案
参保患者经诊断需使用特药治疗,须持特药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医保部门意见的《衡阳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交给雁峰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14办公室,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或慈善赠药周期)的大病保险特药待遇。
四、申请特药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照片三张、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