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办[2011]4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1]158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未经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过期未延期和未重新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处置,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分为A、B、C、D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标准。
(一)A类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一级和二级标准化生产企业,爆竹企业所有生产工序全部实行机械化生产。
(二)B类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三级标准化企业,爆竹企业装混药、插引、结鞭、包装等生产工序实行机械化生产。
(三)C类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C类企业: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70分以下未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2、被撤销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3、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
(四)D类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D类企业:1、标准化未达标和被撤销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不达标并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安全生产条件下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3、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新审查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类由市安监部门根据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并对分类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将分类情况函告公安、质监、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烟花爆竹A类企业:
1、市安监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抽查;
2、县(市)区安监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安全生产检查;
3、县(市)区公安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引火线、黑火药等烟花爆竹原料购买和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安全生产检查;
4、县(市)区质监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查;
5、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每月进行一次以上安全生产检查,受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委托,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可以对实施简易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安监等有关部门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从轻处罚;
7、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以向颁证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期。
(二)对烟花爆竹B类生产企业:
1、市安监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抽查;
2、县(市)区安监部门每月进行一次以上安全生产检查;
3、县(市)区公安部门每月进行一次以上引火线、黑火药等烟花爆竹原料购买和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安全生产检查;
4、县(市)区质监部门每月进行一次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查;
5、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每月进行三次以上安全生产检查,受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委托,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可以对实施简易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安监等有关部门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从严处罚。
7、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对烟花爆竹C类生产企业:
1、县(市)区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4小时盯守责任;
3、公安部门不得为企业开具引火线、黑火药等烟花爆竹原料和烟花爆竹产品道路运输证;
4、停产整改达到B类企业后方可允许生产,逾期整改不达标的,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提请省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
(四)对烟花爆竹D类生产企业,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提请省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并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关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4小时盯守责任。
第七条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达到相应等级,经考评按相应等级进行升降级,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县(市)区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C类企业没有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的,对D类企业没有依法提请政府关闭的;
(二)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C类企业没有停开引火线、黑火药等烟花爆竹原料和烟花爆竹产品道路运输证的;
(三)电力部门对D类企业没有停供电的,致使企业仍在非法生产的;
(四)质监部门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未责令停止生产并严肃处理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工商等有关部门没有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的;
(六)乡(镇)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C类企业和D类企业没有落实24小时乡镇盯守责任,致使企业仍在违法生产的;
(七)县(市)区安监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而县(市)区人民政府没有依法进行关闭的。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要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机械化建设,由市安监部门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