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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雁峰区基本情况

雁峰区原名城南区,2001年衡阳市城区区划调整时,因秀居域中的南岳衡山七十二峰之首——廻雁峰而得名。

全区总面积73km2(不含白沙洲工业园21km2),截至2019年底,衡阳市雁峰区常住人口28.09万,全区辖5个街道(雁峰街道、天马山街道、先锋街道、黄茶岭街道、白沙洲街道)和1个镇(岳屏镇)、33个社区、14个行政村。

雁峰区,位于衡阳市南部,隶属于湖南省衡阳市辖区。雁峰区东临珠晖区,南邻衡南县,西临蒸湘区,北临石鼓区。地处东经112°33′24″—112°39′40″,北纬26°46′33″—26°53′35″之间。

雁峰区地处衡阳盆地,以红岩丘陵地貌为主,丘陵地形。地貌类型以岗丘为主。

雁峰区土壤分为地带性土壤和非地带性土壤。地带性土壤主要有山地草甸土、黄棕壤、红壤、非地带性土壤主要有黑色石灰土、红色石灰土、紫色土、水稻土、河潮土。

雁峰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雁峰区全年平均气温18.2℃,极端最低气温-1.3℃,极端最高气温为37.7℃,降水量明显偏多,日照偏少,冬暖夏凉明显,汛期多雨,雨季结束不明显,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

雁峰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型:雁峰区,位于衡阳市南部,隶属于湖南省衡阳市辖区,雁峰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位于气候过渡区,灾害性天气种类比较多,有洪涝、干旱、连绵阴雨、寒潮、大雾、冰雹、地震等。随着生态环境愈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域内自然


灾害的类型也逐渐由单一灾种向多灾种组合方式演变,不同灾种对人类生活、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差异很大。

1.2编制目的

为主动预防、应对自然灾害,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灾应对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平安雁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制订本预案。

1.3主要编制依据

1.3.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公布,主席令〔2014〕第13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89〕第22号公布,主席令〔2014〕第9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1998〕第4号公布,主席令〔2019〕第29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1999]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2016]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2008]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2016]第57号)

1.3.2行政法规和规章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2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征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修改意见的函》(应指信息函〔2016〕1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

《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20〕22号

1.3.3标准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3.4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00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湖南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6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湖南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湘安发﹝2020﹞3号

《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雁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011.4分级分类

雁峰区各行业领域的自然灾害事故。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旱灾、水灾、城市内涝),气象灾害(暴雨、冰雪、雾霾、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高温等),地震灾害(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生物灾害(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植物疫情、外来生物入侵)、森林火灾等。

各类自然灾害事故按照其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一级)、较大(二级)、一般(三级)和普通(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可参照附件3进行。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自然灾害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衡阳市雁峰区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雁峰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在雁峰区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4)科学调度、保障安全的原则;

5)快速反应、部门联动的原则;

6)军(警)民结合、全力防御的原则。

011.7预案体系

全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镇街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区政府各部门按事故类别分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主要包括:

1.7.1雁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雁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自然灾害的专项预案,是全区应对自然灾害的综合性预案。

1.7.2镇街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该预案镇街应对其辖区内自然灾害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1.7.3雁峰区各类自然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雁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雁峰区防汛应急预案、雁峰区旱灾应急预案、雁峰区地震应急预案、雁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雁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雁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雁峰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雁峰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所编制的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7.4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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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组织机构

雁峰区自然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及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分类设各专项应急组织)和现场领导小组组成,必要时,专项指挥部和领导小组合并,统一现场指挥救援。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突发事件应对总指挥部

根据《雁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组织结构设置,突发事件应对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衡阳市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自然灾害应急相关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区部队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向衡阳市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自然灾害和救援情况。

012.1.2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根据雁峰区自然灾害类型以及部门职能职责,由各主责部门成立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自然灾害事故。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各主责部门,由各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雁峰区各类自然灾害主责部门见附件1。

012.1.3各职能单位

区政府办:指导和组织协调区级部门自然灾害应急职责分工争议,研究提出区级部门自然灾害应急职能配置的调整意见。

区委宣传部:负责归口管理本区自然灾害应急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区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防震减灾、防汛抗旱领域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筹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渔业、渔港和渔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组织协调公路工程、道路运输、码头和运输场站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交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助筹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负责协调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负责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现场警戒、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在发生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交警雁峰大队: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农贸市场、商贸超市、商务酒店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事件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负责协调指挥成品油储存、运输及使用方面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工作中的粮食、应急物资、救助物资的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校车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所监管企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协调林场及休闲观光林业等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配合进行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路水利建设工程自然灾害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防汛抗旱中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水库蓄水、机埠、堤防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水资源的调度、防汛物资储备及警戒水位以下洪涝灾害的防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事务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行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供水中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负责城区内的排洪、排涝应急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在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全区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经营场所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事故及其他旅游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自然灾害中需要的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雁峰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后涉及环境污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单位对市场秩序日常监管、整治;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通信设施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科技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涉及的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组织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协助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各专项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各专项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法,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功能。

2.1.4其他

雁峰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012.2现场技术指导机构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专项指挥部指定,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灾害所在地镇(街)相关负责人等担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参加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处置领导小组报到,接受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成立现场工作组,根据自然灾害事件现场实际需要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处置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市、省、国家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事件处置的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负责生物灾害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事发地镇街、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自然灾害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镇街等组成。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协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工作,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财政部门牵头,商务部门、科工信部门、住建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协调、调拨粮油、蔬菜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家属思想安抚工作。

10)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由科工信部门牵头组织,人防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水利资源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区政府办负责对接相关部门,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会同市水文局等有关单位做好事发地域的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11)涉外涉港澳台工作组:由统战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接市相关部门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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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灾害辨识

根据雁峰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件等风险调查和历年来的有关资料数据对其进行风险辨识。

3.1气象灾害风险辨识与分析

根据雁峰区气象资料分析,雁峰区主要的气象灾害有以下几类:

1)暴雨洪涝

2)干旱

3)高温

4)低温冰雪冻雨

5)凤雹

6)冰雹

7)雷电

8)连阴雨(淫雨)

3.2 地质灾害风险辨识与分析

雁峰区主要地质灾害:

1)滑坡

2)崩塌

3)泥石流

4)地面塌陷

5)地裂缝

3.3 生物灾害风险辨识与分析

雁峰区历年来主要生物灾害:

2019年发现松材线虫病,岳屏镇公益村、兴隆村、东湖村、文昌村、南湖村、前进村和黄茶岭街道五星村、高兴村、奇峰村9个村均有枯死松树。

3.4 森林火灾辨识风险与分析

衡阳市雁峰区森林覆盖率31.8%,林木绿化率45.91%,森林总蓄积208万立方米,有13个重点森林火灾风险点。根据数据统计,衡阳市雁峰区“十二五”期间没有发生森林火灾。

3.5 地震风险辨识与分析

衡阳历史上曾多次发生破坏性地震,自1974年有精确记录以来,衡阳共发生25次地震,最大3.5级,2007年到2008年衡阳市境内共发生4次地震,但均不具备破坏性。

表3-5-1自然灾害事件风险辨识统计

序号

类别

分项

小项

1

自然灾害

气象灾害

暴雨洪涝

2

干旱

3

高温

4

低温冰雪冻雪

5

冰雹

6

雷电

7

连阴雨

8

地质灾害

滑坡

9

崩塌

10

泥石流

11

地面塌陷

12

地裂缝

13

生物灾害

松材线虫病

14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15

地震

地震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类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工作。

4.1.1信息接收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自然灾害信息后,应当做好自然灾害信息记录工作,立即向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信息情况,并同步核实自然灾害实际情况。

4.1.2通报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应当立即向总指挥部报告自然灾害事件,并通报成员单位。

4.1.3上报

事发地镇街接到自然灾害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各类自然灾害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如实向区委及上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信息报告的范围及标准依据《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执行。

4.1.4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自然灾害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或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1.5责任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置所属各类自然灾害信息报告。

事发地区、事发单位是自然灾害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信息处置与研判

4.2.1程序与方式

专项指挥部接收到自然灾害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事件信息研判工作会议。

根据自然灾害事件类型、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自然灾害应对响应的级别。

确定自然灾害应对响应级别后,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拟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公开发布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指定的专项指挥部宣布启动自然灾害对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若自然灾害事件未达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作为预警启动的决策,做好响应准备实时跟踪事态发展。

4.2.2响应分级

响应分级根据1.4条款规定进行确定。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决定。一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统筹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组织指挥;四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指导协调。

4.2.3响应调整

现场处置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汇报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各专项指挥部可根据自然灾害故处置情况,结合综合研判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事故应急响应级别。

4.3预警

4.3.1发布程序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镇街负责本辖区自然灾害预警管理工作。预警信息由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事件情况及权限进行发布。

可预警的自然灾害,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包括自然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2响应准备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自然灾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自然灾害响应的级别;(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5)加强发生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自然灾害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自然灾害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3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4.3.4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人员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4.4响应启动

确定自然灾害事件应对响应级别后,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拟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公开发布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指定的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自然灾害对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5应急响应

0124.5.1先期处置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自然灾害外,还应依法做好应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自然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4.5.2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自然灾害,依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区总指挥部审议确定。

(1)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响应):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或实际需要,区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区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自然灾害以上(Ⅲ级响应以上):由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总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4.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自然灾害(Ⅳ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自然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自然灾害以上(Ⅲ级以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自然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区2个(含)以上镇(街)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处置的,由总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上级部门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应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4.5.4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自然灾害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视情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8)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2)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3)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总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救济方案;接收、分配捐赠款物;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峰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区卫健局牵头,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粮食局、区科技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复工复产。

(5)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峰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发布救助信息和引导舆论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4.5.6扩大响应

如自然灾害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或自然灾害已波及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总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5.7应急联动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市)驻雁峰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及驻雁峰有关部队根据自然灾害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5.8社会动员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4.5.9区域合作

加强与毗邻区(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自然灾害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5.10应急结束

4.5.10.1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总指挥部批准,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减灾委或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5.10.2现场指挥部指定一般自然灾害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有关主管部门在1周内向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4.5.10.3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在2周内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同上。

015恢复与重建

015.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发镇街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自然灾害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发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安置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资金和物资由事发镇街、有关部门负责安排,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0125.2救助

(1)区应急局负责统筹自然灾害事故的救助工作,区民政局会同事发镇街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救助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自然灾害事故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区民政局每年1月上旬和9月下旬分别调查春荒、冬令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民政局在每年1月15日、10月15日前分别将春荒、冬令期间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春荒、冬令期间救济工作方案,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0.5公斤口粮。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春荒、冬令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区发改局、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0125.3保险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鼓励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0125.4调查评估和总结

(1)一般自然灾害事故,应视情况成立自然灾害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将调查结果报区政府。

(2)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省、市组织调查的,区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应做好配合工作。

(3)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镇街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结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

(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区政府报告。


<

/>0126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应对自然灾害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现役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区、镇街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全区自然灾害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016.2通信保障

各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区级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

各指挥部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区科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处置领导小组与各专项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相关信息发布渠道的管理与维护。

016.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自然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人员装备,由区相关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部门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确保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后及时调用。紧急情况下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代表区委、区政府指挥区级相关部门直接调用。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街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区域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016.5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雁峰分局、交警雁峰大队建立健全应急交通运输协调机制和自然灾害事件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发改(交通)、交警、公安、公路等部门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受损时,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公路分局、区发改局(交通)、相关镇街等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公路分局、区发改局(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储备或协议储备相应运输力量,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016.6物资及生活保障

1)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区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根据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开展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由区相关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部门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确保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及时调用。

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根据辖区和管辖行业(领域)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峰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区分局等部门负责储备处置专项自然灾害专业应急物资。

3)建立区、镇街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件,必要时可以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镇街做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镇街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016.7人员防护保障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为现场处置人员、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自然灾害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必要的管制措施。

在处置自然灾害事故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016.8应急避难场所234及公共设施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自然灾害事故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由相关规划部门会同人防、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镇街要根据本辖区实际,自行确定紧急避难安置点,报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其中广场、公园及绿地等场所由所属的镇街负责管理及维护;体育馆等公共设施由文旅体部门负责管理;辖区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人防工程由区人防办负责管理及维护。

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016.9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各类自然灾害事故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各类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和应急预案演练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自然灾害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区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并在必要情况下向省、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拟订应对自然灾害时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补偿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对自然灾害事故财政应急保障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效果进行评价。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016.10其他保障

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照《雁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7有关说明

012347.1培训与演练

7.1.1宣教培训

区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1.2预案演练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应按照演练计划进行演练,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预案管理

7.2.1编制与修订

1)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2)本预案报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部门(单位)编制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自然灾害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2考核与责任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1)自然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责任追究按照雁峰区有关要求进行。

01234567.2.3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镇街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7.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附件1:雁峰区自然灾害主责部门

附件2:自然灾害现场处置领导小组设置图

附件3:自然灾害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雁峰区自然灾害主责部门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责部门

1

自然灾害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

2

防汛

区水利局 区应急管理局

3

旱灾

区水利局 区应急管理局

4

突发性地质灾害

区自然资源局

5

气象灾害

区政府办协调

6

地震

区应急管理局

7

森林火灾

区自然资源局 区应急管理局

8

林业生物

区自然资源局

9

农业生物灾害

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2:自然灾害事件现场处置领导小组设置图

 附件3:自然灾害分级标准(试行)

按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件,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自然灾害事件分级标准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范、文件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包括我区在内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主要河、库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水位;包括我区在内全省农作物受涝面积超过3000万亩,或绝收面积超过300万亩;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4)多个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包括我区在内全省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3000万亩,或绝收面积超过300万亩;

(5)包括我区在内全省多个中型城市供水严重不足,发生极度干旱;主要河、库低于或接近历史最低水位。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小型河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3)包括我区在内多个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河库水位接近或达到设计水位;包括我区在内全省受涝面积在2000万亩以上、3000万亩以下,或绝收面积在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4)包括我区在内数个地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包括我区在内全省受旱面积在2000万亩以上、3000万亩以下,或绝收面积在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5)包括我区在内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中小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区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河库等水利工程出现较大险情,大中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决口;

(3)多个城镇发生洪涝灾害;主要河库水位暴涨;全区作物受涝面积在31%-50%,或绝收面积在20%-30%;

(4)我区一个地区发生较大干旱或多个地区发生干旱;受旱作物面积在31%-50%,或绝收面积在20%-30%;

(5)我区多个地区发生干旱,或中心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部分乡镇发生较大内涝;

(2)河库等水利工程出现超警戒水位险情,大中小型水库出现严重超警戒水位险情或小型水库堤坝出现裂缝;

(3)城镇发生洪涝灾害;主要河库水位暴涨;全区作物受涝面积在20%-30%,或绝收面积在10%-20%;

(4)我区一个地区发生较大干旱或多个地区发生干旱;受旱面积在20%-30%,或绝收面积在10%-20%;

(5)我区多个地区发生干旱,或中心城区发生明显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冰雹、暴雪、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经监测预测,包括我区在内全省连片5个以上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在其他省、市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5)受灾害性天气影响,包括我区在内全省农作物受灾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300万亩以上;

(6)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严重影响或已遭受台风严重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暴雪、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

(3)经监测预测,包括我区在内全省连片5个及以上地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5)受灾害天气影响,包括我区在内全省农作物受灾面积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或农作物绝收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6)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台风严重影响,平均风力10~12级。

较大天气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道路结冰气象灾害;

(3)经监测预测,我区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5)受灾害天气影响,我区农作物受灾面积30%-50%,或农作物绝收20%-30%;

(6)24小时内可能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在10级以上。

一般天气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2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道路结冰气象灾害;

(3)经监测预测,我区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5)受灾害天气影响,我区农作物受灾面积20%-30%,或农作物绝收10%-20%;

(6)48小时内可能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在10级以上。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在我区陆地行政区域发生的6.0级以上地震,距我区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发生在我区陆地行政区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3)发生在距我区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发生在我区陆地行政区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3)发生在距我区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发生在我区陆地行政区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

(4)发生在距我区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2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病虫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内发生,或包括我区在内的省内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区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我区一定范围内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区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我区出现,并有蔓延趋势;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区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直接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4)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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