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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雁峰区基本情况
雁峰区原名城南区,2001年衡阳市城区区划调整时,因秀居域中的南岳衡山七十二峰之首——廻雁峰而得名。
全区总面积73km2(不含白沙洲工业园21km2),截止2019年底,衡阳市雁峰区常住人口28.09万,全区辖5个街道(雁峰街道、天马山街道、先锋街道、黄茶岭街道、白沙洲街道)和1个镇(岳屏镇)、33个社区、14个行政村。
雁峰区危化品、冶金工贸、城市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农业农机、水利工程、电力设施、旅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众多,安全生产风险点多面广量大。
突出表现在消防风险压力重、交通运输风险总量大、城市安全风险系数高、旅游安全风险凸显、工商贸领域风险基数大、重点行业领域风险因素多等方面。
1.2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雁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制订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第8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1998〕第4号公布,主席令〔2019〕第29号修正)
1.3.2行政法规和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88号应急部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09]第2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版)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征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修改意见的函》(应指信息函〔2016〕1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
《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20〕22号
1.3.3标准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
1.3.4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6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湖南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湘安发﹝2020﹞3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38号经十二届十三次会议修订)《衡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政发〔2013〕23号)
《雁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雁峰区范围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分类分级
雁峰区各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
照突发事件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雁峰区实际情况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一级)、较大(二级)、一般(三级)和普通(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可参照附件3进行。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以抢救人员和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为中心,优先抢救和保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恶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基础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消除事故隐患,将事故概率降到最小。落实应急组织与队伍的建设,搞好应急宣传与演练,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
3)重点保护,严格监控的原则。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地域、重点道路的监控与保护,保证本区范围内重要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
4)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任何相关单位、人员均要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不得阻拦和拒绝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调用的任何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5)资源整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公安、消防部门、应急专业队伍在处置事故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6)保障有力,常备不懈的原则。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人员、资金、物资器材等资源保障,专业抢险队伍定期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在应急救援中须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用先进的设备、器材和技术,保证现场处置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7)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管理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政府各部门按事故类别分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主要包括:
1.7.1雁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雁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1.7.2镇街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是镇街应对其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1.7.3雁峰区各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所编制的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7.4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编制,依法备案。
2组织结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及现场技术指导机构组成。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突发事件应对总指挥部
根据《雁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组织结构设置,突发事件应对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衡阳市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生产安全相关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生产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区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衡阳市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救援情况。
2.1.2专项指挥部及办公室
根据雁峰区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以及部门职能职责,由各主责部门成立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各主责部门,由各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雁峰区生产安全事故主责部门见附件2。
2.1.3各职能单位
区政府办:指导和组织协调区级部门安全生产应急职责分工争议,研究提出区级部门安全生产应急职能配置的调整意见。
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负责归口管理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区紧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筹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组织协调公路工程、道路运输、港口和运输场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助筹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农贸市场、商贸超市、商务酒店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工作中的粮食、应急物资、救助物资的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警雁峰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
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事故及其他旅游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需要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资源。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后的环境恢复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通信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组织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协助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各专项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各专项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法,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功能。
2.1.4其他
雁峰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2.2现场技术指导机构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专项指挥部指定,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灾害所在地镇(街)相关负责人等担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处置领导小组报到,接受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成立现场工作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需要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处置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市、省、国家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事件处置的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事发地镇街、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镇街等组成。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协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工作,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财政部门牵头,商务部门、科工信部门、住建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协调、调拨粮油、蔬菜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家属思想安抚工作。
10)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由科工信部门牵头组织,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资源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区政府办负责对接相关部门,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会同市水文局等有关单位做好事发地域的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11)涉外涉港澳台工作组:由统战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接市相关部门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3生产安全事故辨识
根据雁峰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等风险调查和历年来的有关资料数据对其进行风险辨识。
3.1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与分析
衡阳市雁峰区事故类型主要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触电、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车辆伤害等,2019年至2020年8月衡阳市雁峰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见下表:
序号 | 时间 | 事故数量 | 伤亡人数 | 最大事故级别 |
1 | 2019年* | 1 | 1 | 一般 |
*1数据来源2019年衡阳市雁峰区年鉴;
*2数据来源2019年衡阳市雁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其他事故损失在50万元以下,未发生亡人的事故,未在上表统计;
*4本表不含交通事故统计。
2019年全年衡阳市雁峰区共发生各类生产经营性一般事故(不含火灾事故)1起,死亡1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区亿元GDP事故死亡率0.004。
雁峰区危化品、冶金工贸、城市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农业农机、水利工程、电力设施、旅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众多,安全生产风险点多面广量大。
雁峰区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主要为火灾、中毒和窒息(有限空间作业)、机械伤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等。
火灾:主要可能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加油站)等。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社会影响较大。
中毒和窒息(有限空间作业):主要可能发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生活作业过程中。雁峰区主要的有限空间有: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发酵池机械伤害事故、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等。
机械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存在机械作业的各类企业中。
水路/道路交通事故:湘江流经雁峰区段,水路运输比较发达。雁峰区路网比较发达,区域内及周边分布有工业区,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工程车辆等车辆较多。
建筑工程事故:雁峰区目前在建的建筑工程(商业类、住宅类)有21处,主要可能发生的有事故类型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等。
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衡阳市雁峰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108家,总数6452台,其中锅炉208台,压力容器1172台,电梯3440台,起重机械1242台,场内机动车330台,大型游乐设施60台。雁峰区近5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多,各类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大,发生的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等较大的社会影响。
表3-1雁峰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统计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小项 |
16 | 事故灾难 | 生产安全事故 | 火灾、爆炸 |
17 | 中毒和窒息 | ||
18 | 机械伤害 | ||
19 | 高处坠落 | ||
20 | 坍塌 | ||
21 | 物体打击 | ||
22 | 触电 | ||
23 | 锅炉爆炸 | ||
24 | 其他爆炸 | ||
25 | 火药爆炸 | ||
26 | 容器爆炸 | ||
27 | 淹溺 | ||
28 | 高温和低温 | ||
29 | 起重伤害 | ||
30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 |
31 |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 特种设备事故 | |
32 | 公共设施事故 | ||
33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环境污染事故 | |
34 | 生态破坏事故 |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4.1.1信息接收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记录工作,立即向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信息情况,并同步核实生产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各部门值班电话见附件2。
4.1.2通报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总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通报成员单位。
4.1.3上报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信息报告的范围及标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4.1.4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或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1.5责任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事发地区、事发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信息处置与研判
4.2.1程序与方式
专项指挥部接收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研判工作会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响应的级别。
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响应级别后,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拟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公开发布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指定的专项指挥部宣布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对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若生产安全事故未达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作为预警启动的决策,做好响应准备实时跟踪事态发展。
4.2.2响应分级
响应分级根据1.5条款规定进行确定。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决定。一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统筹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行业生产安全副区长组织指挥;四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行业生产安全副区长组织指导协调。
4.2.3响应调整
现场处置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各专项指挥部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结合综合研判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事故应急响应级别。
4.3预警
4.3.1发布程序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镇街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管理工作。预警信息由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事件情况及权限进行发布。
可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2响应准备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的级别;(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5)加强发生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3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4.3.4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人员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4.4响应启动
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响应级别后,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拟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公开发布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指定的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对应的响应等级进行响应。
4.5应急处置
4.5.1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镇街和有关部门相关领导要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3)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到达事发现场。
5)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6)及时向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7)成立事件应对组织机构。
8)其他必要的措施。
4.5.2现场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处置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指挥工作。
现场处置领导小组长由应急指挥部指定的人员担任,成员由参与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灾害所在地政府相关负责人等担任。
组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组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指挥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5)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4.5.3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镇街、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环境污染,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4人员防护
现场处置领导小组要为现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必要的管制措施。
4.5.5扩大响应
如果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波及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扩大响应的级别标准,按照上文1.5分级中关于级别的要求进行确定。
4.6指挥协调与支援联动
4.6.1指挥
区人民政府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区委、区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镇(街)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启动上级预案。
4.6.2协调
应急救援队伍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6.3支援联动
在预测将要发生或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各专项指挥部的指示,启动专项应急指挥部筹备工作,统筹协调区人武部、区级相关部门、镇街、各相关单位、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消防救援大队、国有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形成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全面提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镇街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按照各单项预案的要求,发动一切力量科学规范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管理职责,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要特别强化受伤(受困)人员救治、险区群众转移、资源配套保障、物质征集调度工作。
镇街、区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市驻雁峰区企事业单位及区内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区(市)政府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
各镇街、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7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复发、新发社会安全事件。
现场处置领导小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7天后,经应急处置牵头部门确认危害因素消除,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解除相关应急措施,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地政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并妥善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事发地政府应当制定人员转移安置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5.2恢复与重建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相关专项指挥部统筹安排。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相关专项指挥部根据上级统一安排组织落实恢复重建任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5.3调查评估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应视情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将调查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2)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省、市组织调查的,区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应做好配合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镇街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区人民政府。
4)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通信保障
各专项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区级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
各专项指挥部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生产安全各专项指挥部名单及应急通讯录见附件1。
区科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处置领导小组与各专项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相关信息发布渠道的管理与维护。
6.2队伍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区、镇街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区各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6.3物资保障
1)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区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根据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开展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由区相关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部门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调用。
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根据辖区和管辖行业(领域)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市生态环境局雁峰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储备处置专项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物资。
3)建立区、镇街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可以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镇街做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镇街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6.4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人员装备,由区相关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部门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调用。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街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区域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雁峰分局、交警雁峰大队建立健全应急交通运输协调机制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改(交通)、交警、公安、公路等部门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受损时,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公路分局、区发改局(交通)、相关镇街等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公路分局、区发改局(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储备或协议储备相应运输力量,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7治安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单位)、镇街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工作。
由公安部门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镇街及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8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各镇街要根据本辖区实际,自行确定紧急避难安置点,报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其中广场、公园及绿地等场所由所属的镇街负责管理及维护;体育馆等公共设施由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管理;辖区的学校由教育局负责管理;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由民政局负责管理;人防工程由区人防办负责管理及。
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6.9财政保障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和应急预案演练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区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并在必要情况下向省、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拟订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补偿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效果进行评价。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7有关说明
7.1培训与演练
7.1.1宣教培训
区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1.2预案演练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应按照演练计划进行演练,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预案管理
7.2.1编制与修订
1)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2)本预案报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部门(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2考核与责任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1)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责任追究按照雁峰区有关要求进行。
7.2.3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镇街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7.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雁峰区生产安全事故主责部门
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领导小组设置图
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雁峰区生产安全事故主责部门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责部门 |
1 | 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 区科工信局 |
2 | 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 区商务局 |
3 |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4 |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5 | 危险化学品(非成品油)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6 | 成品油生产安全事故 | 区商务局 |
7 | 火灾事故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8 | 水路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 区发改局(交通) |
9 | 交通事故 | 雁峰交警大队 |
10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 | 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
11 |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 区住建局 |
12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领导小组设置图
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按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范、文件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或我区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其他省、市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安全事件;急需省或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包括我区在内,造成全省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6.包括我区在内,全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我区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万人以上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或我区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其他省、市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2.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安全事件;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我区境内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包括我区在内,造成全省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或造我区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和城市轨道、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7.我区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交通事故;大型客车失火、翻车坠河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已经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8.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0.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或我区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其他省、市发生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
2.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我区境内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全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或2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或造成主要城区3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5.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和城市轨道、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6.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7.在我区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8.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2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0.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死亡(含失踪)1-2人水上突发事件;
2.我区境内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全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或造成主要城区20%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4.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和城市轨道、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商户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5.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6.在我区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7.造成1-2人死亡,造成5人以下重伤,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0人以上200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2人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
其中普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小,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部分生产安全事故)由对专项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