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筑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人民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应急部、财政部、省安委办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雁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雁峰区安委办)接报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各部门自行接收的举报件从其部门规定处理,信访举报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法向雁峰区安委办和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第五条 雁峰区安委办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反馈各类举报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奖励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实施或者由相应职能部门实施。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区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组织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或实施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参照2023年5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明确规定属于重大隐患的类别。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不再重复受理;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举报的隐患及事项,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安全生产一般隐患50-200元/条。重大隐患200-500元/条。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相关行业部门有明确奖励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举报不实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区各行业监管责任部门支出,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原则上由雁峰区安委办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交办区相关监管责任部门或属地镇街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接收举报信息的途径包含“12350”“12345”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热线、行业监管部门举报电话、雁峰区隐患治理“码上办”微信小程序和举报信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交办之日起不涉及罚款的,30日内办结;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上级挂牌督办送审调查报告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涉及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处。
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对复查结论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再次复查,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核查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雁峰区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举报事项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衡阳市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举报事项为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湖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核查。
第十四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原则上由举报接收部门告知举报人。
有奖举报只进行一次性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事故隐患或多个相同类型非法经营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违者承担相应纪律、法律责任。雁峰区安委办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向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曝光,形成震慑,起到警示作用;举报表彰要及时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导向,构筑风险防范人民防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广大群众运用我区创新推行的隐患治理“码上办”小程序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人通过微信扫一扫隐患治理“码上办”小程序进行实名制注册登录,通过小程序上传隐患、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图片等情况。
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安全是最大的幸福,望广大市民群众积极运用“有奖举报”这一有力武器,为营造全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受理单位将严格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咨询电话:0734-8661646。
附:隐患治理“码上办”小程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