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
[200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
,
培育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增强服务功能
,
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
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
,
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为目的
,
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
,
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
(二)主要目标:先用
1-2年时间
,
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
政府部门与直接管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型单位脱钩,使市政公用企业基本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
;
再用2-3年时间,培育起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
,
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市政公用事业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打破垄断
,
开放市场,不断完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
(三)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市场
。
鼓励外资、民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
BOT(建设—运营—移交)等形式
,
投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鼓励具备相应资质企业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等形式
,
获得现有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整体或部分所有权。盘活现有存量资产
,
可以将优质存量资产作为政府资本金,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资产经营公司
,
行使国家资本出资人权利,负责资金筹措、项目管理、资产营运等
。
积极利用国内外资本投资、社会集资、国内外贷款、冠名权和广告收益等渠道融资,加快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多渠道投入、多形式投资的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发展机制
,
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商业化。
(四)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市场
。
城市供水、燃气、公交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国有自然垄断型行业,应当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
加快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
(五)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事业作业市场
。
凡政府拥有设施所有权和养护、维护及服务质量监督权的,放开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
,
允许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
三、深化改革
,
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整体发展
(六)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
国有大中型供水、污水处理、燃气、公交等企业,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改革方向
,
采取整体或部分出让国有股权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
,
优化资本结构,组建国有控股的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燃气集团公司和城市公交客运集团公司
。
鼓励中小型企业采取改组、租赁、股份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搞活经营。
(七)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
。
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
,
将生产、经营、作业型市政、园林、环卫等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其政府管理、监督职能划转到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
其经营和作业部分,采取组建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维护公司等方式
,
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八)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
。
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审定和监管。充分考虑企业有一定的积累和使用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
,
按照“企业成本+税收
+合理利润”的原则
,
逐步调整供水、燃气、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健全价格听证制度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四、完善配套政策
,
创造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九)保障政府投入
。
各地应根据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资产状况,确保适当的财政投入
。
要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情况,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
。
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大部分收益等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及环卫等公用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
,
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
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收费政策不到位引起运转经费短缺
,
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扶持
。
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革,享受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改革全部优惠政策
。
需要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比照有关事业单位改制或国有企业的改制的优惠政策办理。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
,
比照企业改制收费优惠政策。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的民营企业
,
在用水、用电、税收减免方面,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
(十一)合理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
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要严格依法进行专项审计、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
。
改制为多元投资公司制企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
评估结论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企业有政策性亏损的
,
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历史债务
,
可将“拨改贷”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
对企业间债务(不含对金融机构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
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十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特许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督
,
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保值增值。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幼儿园、招待所等要与主营业务分离
,
并进行改制,有条件的可走集团化、综合性经营的路子
,
规模较小的分离后直接推向市场。市政公用行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必须从主业中剥离出来
,
并全面引入竞争机制。
(十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工作。坚持“人随事走
,
费随事转,老人老政策
,
新人新政策”的原则。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和职工
,
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欠缴费用
,
应由企业予以一次性补交,企业无力负担的
,
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补交或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的离退休职工
,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含工伤、生育保险费)可从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或国家股份分红中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缴纳,需要预留的按规定预留
。
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其人员全部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
已经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其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
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退休或改企过程中退休的职工
,
原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营供给渠道不变
,
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并逐步转到社区
。
改为企业后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
,
实行社会化发放和管理。
2004年1月1日后
,
各地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设企业型的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性质人员
。
企业单位改制,连续工龄满30年或5年内(含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
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
退养期间,企业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
由企业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另发经济补偿金
;
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
原有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
环卫、公交、燃气等符合特种岗位退休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
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四)加强规划管理
,
调控城市容量。各城市应依照新下轮城市总体规划
,
编制或补充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的专业规划,加大规划实施和管理力度
,
科学调控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容量和布局,促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十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
各城市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统一市场准入条件
,
加大对经营者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不能因为实行市场化而降低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
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以及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直至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
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
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出让、转让,以及特许经营单位的确定
,
都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采用
BOT、TOT等形式引进的资金
,
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扩大企业投资建设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自主权
,
严格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
(十六)加强部门配合
。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
,
精心组织,统筹规划
,
稳步推进。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工作
,
省财政、发展改革、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税务、国土、交通、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
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
,
制定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积极组织试点
,
稳步推开。
各市政公用事业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好改革改制方案
,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主管部门同意通过后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