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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成全市廉租住房
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7月18日以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衡阳市廉租住房突出问题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衡住保办字〔2014〕12号)的要求,全面开展了廉租住房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在问题的住保对象已完成整治76%,但实物配租问题整治进展不快,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加快整治工作进度,确保全市在10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整治方法
针对前段清理发现的各类问题,明确整治方法: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
对经调查清理,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时,是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享受廉租租赁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追回其享受的全部补贴资金;已配租廉租住房的,清退其所住住房,租金不退;已购廉租住房的,清退其所住住房,退回购房款,住房装修款不退。
(二)财产收入发生变化的
保障对象财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享受租赁补贴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追回其违规享受的补贴资金;享受实物配租不配合清查的,依法依规清退。财产收入发生变化但无其他违规行为,能主动配合调查并自动腾退保障房的免于处罚,确实无房居住的按规定实行差别化租金,重新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三)转借廉租住房的
转借廉租住房不主动配合调查整改并退还保障房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现住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转借廉租住房能主动配合调查并自行整改退还廉租住房的,免于处罚;自愿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且现住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现住户重新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四)转租廉租住房的
转租廉租住房不主动配合调查整改到位并退还保障房的,记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现住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转租廉租住房能主动配合调查并退还保障房的,免于处罚;现住户能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照顾安排现住保障房。
(五)转卖廉租住房的
转卖廉租住房不主动配合调查整改,转卖人记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报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现住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转卖廉租住房能主动配合调查并整改退还保障房并自觉退还非法所得的,免于处罚;现住户能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照顾安排现住保障房。
(六)空置廉租住房的
廉租住房分配后空置6个月以上不住的住户,不主动配合和改正的,依法依规取消其入住资格,住房另行安排;能主动配合调查入住到位且补交所欠租金并承诺不再出现类似情况的免于处罚。
(七)申请人死亡的
廉租房以家庭申请配租的,若申请人死亡,按家庭现状情况分类处置。
1.以下情况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租:
①其他家庭成员仍然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在6个月内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
②其他家庭成员均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
2.以下情况予以清退:
①其他家庭成员已不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
②其他家庭成员具备住房保障资格,但未在6个月内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
3.以下情况先收回住房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申请人家庭成员均去世,其住房已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政府予以回购,回购款按产权比例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按有关法律办理。
(八)申请人离婚的
申请人离婚,按现状情况分类处置:
1.实物配租廉租房,根据双方协议明确由一方继续承租的,经审核仍然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承租;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予以清退。
2. 共有产权房按法院判定,失房方5年内不享受住房保障资格。
(九)申请人再婚
申请人再婚,应对其再婚家庭重新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予以清退。
二、明确完成时限
各县市区、各单位应在10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并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清理整治总结材料。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不能按时完成的予以通报,并列入年底目标考核计分内容,责令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广泛公布清理整治的实施方案,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进行信息比对,尽早核实疑问住户是否违规,对违规住户在规定时限内整治完毕。
(三)市、县市区的监察、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提供保障对象核查所需的车辆、社保、企业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数据。市、县市区财政配合做好清退过程中的租金和购房款退款工作。
(四)各县市区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对拒不整改和不按要求腾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并没收其转租转卖廉租住房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予以严厉打击。
(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网站和廉租房居住小区及时通报和公示整治情况,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确保整治效果。
(六)对工作人员参与转租、转卖和为保障对象提供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衡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