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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创新全市建筑工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8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3〕11号)以及相关精神,为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工地内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到位不留死角,从而推进我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动居住证办理工作

  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发放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通”制度是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针对工地流动人口众多的情况,在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配合各县(市、区)住建局、常宁市建工局和有关单位积极推动居住证办理工作。

  1、居住证是指非本县(市、区)户籍人员在居住地居住和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证明,凡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本市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但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均视为流动人口,需要办理居住证。

  2、建设工地流动人口申报办理居住证,要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聘用时进行申报。

  3、建设工地流动人口在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住所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房屋住所证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

  4、建设工地流动人口申报入住登记的个人和单位应提供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相关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

  5、居住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照片等。

  6、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1年到期后继续居住的,凭原有效居住证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对已在同一县(市、区)连续居住满2年的,到期后需继续居住的,签发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

  7、流动人口应在居住证有效期前30日内申请换发居住证;到期未发换发的,视为首次领证重新申请。

  8、流动人口在同一县(市、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7日内到新居住地申报登记。申请换发、住址变更或居住证遗失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换发、变更、补办申请表》。

  9、流动人口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流入本市其他县(市、区)的,需申请换发新的居住证。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坚持 “谁用人谁主管,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1、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针对工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计划,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具体。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要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安排有关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实行企业法人代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分别是企业和项目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管理制度,形成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项目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

  2、全市所有建筑工地的流动人员必须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工程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一律不得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和后勤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招用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员。

  3、各建筑施工单位都将自己单位的职工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工人的身份证号码、籍贯、工种、技术等级、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留存职工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确保了所有人员均列入流动人口管理中。同时要将相关资料报送一份至工地所在地社区,有利于相关部门全面掌握了单位职工和流动人口的有关情况。

  4、各县(市、区)住建局、常宁市建工局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当中去,明确工作目标,并将责任和任务具体细化分解,落实到人。

  三、加大宣传,严格监管督导

  一是各相关单位和建筑工地要通过巡查、公示栏、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单页等方式面向工地流动人口公开流动人口所能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办事程序等内容,保障流动人口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要加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安全生产、治安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防止建筑工地发生治安案件,杜绝建筑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二是各县(市、区)住建局、常宁市建工局对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督导。督促各施工企业及时向所在地社区申报聘用流动人口的信息表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项目与施工班组、施工班组与个人签订用工责任制。同时,要开展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的用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违规聘用无有效证件流动人口等情况的企业,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记入该企业不良诚信档案;对不履行工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分工或不履行有关协助服务管理职责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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