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南岳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高新区、松木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衡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指引》《衡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衡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指引
2.衡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日
附件1
衡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
信息登记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登记及时高效,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用于指导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工作。
本指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一)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工业建筑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三)限额以下的城镇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或改造活动;
(四)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活动;
(五)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
(六)限额以下的冷库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城镇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网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八)限额以下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土建施工活动;
(九)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登记原则
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由镇(街)负责信息登记工作。信息登记应遵循“便捷、迅速、真实”的原则,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即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信息登记人予以补充完善。信息登记人应为投资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登记人应诚信申报,对信息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只作为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更不能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信息登记人(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应按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土地、规划、消防、工程质量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并落实相关规定。
对于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手续)的,或者依法应予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生产作业活动的,严禁信息登记人以小散工程之名进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信息登记过程中发现有关情形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信息登记人以隐瞒、欺骗、或者肢解等方式规避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或者进行违法建设或生产作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予以通报曝光。
三、登记流程
(一)信息登记人填写《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申请表》(附件1-1),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提交信息登记材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3.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4.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并签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1-2)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附件1-3)。镇(街)可结合辖区实际对信息登记材料另作调整。
(二)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按照信息登记要求予以登记,信息登记受理时应核实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信息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小散工程建设需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由住建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登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查询;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登录“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
(三)信息登记人应将办结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申请表》张贴在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1.信息登记申请表
1-2.安全生产承诺书
1-3.安全风险告知书
1-4.小散工程完工信息表
附件1-1
信息登记申请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小区、栋号或道路 ) | ||
建设单位 (业主)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施工单位及施工资质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完工日期 | ||
工程造价 | 工程规模 | ||
工程类别 | □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工业建筑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限额以下的城镇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或改造工程; □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工程; □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施工工程; □限额以下的冷库土建施工工程; □限额以下的城镇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网土建施工工程; □限额以下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土建施工工程; □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 □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工程。 | ||
监理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 | 监理企业(或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登记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3.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4.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 | ||
备注 | 1.申请单位(个人)应准确填写小散工程基本信息;2.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3.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业主)、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各留一份,工程现场公示一份。 | ||
建设单位(业主)(盖章/签字): 日期:
受理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1-2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作为工程项目的信息登记人,对此次申请信息登记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做出如下承诺:
1.我方已详细阅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已知悉并了解本次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的禁止和注意事项;
2.我方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3.我方将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做好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控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4.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
日 期:
说明:此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人需将其中一份张贴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一份自行保存,一份由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保存。
附件1-3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小散工程信息登记人(建设单位或业主):
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方已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小散工程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多,存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坍塌、火灾等安全风险,因此,您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小散工程建设。
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开工前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二)开工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将小散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督促其在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涉及挖掘作业的,依法提供或协调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障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无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七)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散工程,规避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应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您方应当及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我单位或工程所在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接受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1-4
小散工程完工信息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小区、栋号或道路 ) | ||
建设单位 (业主)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施工单位及施工资质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监理或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
工程实际造价 | 工程实际规模 |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重点监管对象填报) | |||
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意见 | 负责人签字: (企业需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或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验收意见 | 负责人签字: (企业需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意见 | 负责人签字: (企业需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签字: (需盖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衡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安全生管理工作,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落实日常巡查管理,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用于指导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本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一)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工业建筑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三)限额以下的城镇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或改造活动;
(四)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活动;
(五)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
(六)限额以下的冷库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城镇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网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八)限额以下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土建施 工活动;
(九)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原则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建设单位(业主)负首要责任、施工及参建各方负主体责任,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公众可通过“12345”“12350”举报安全隐患。
三、管理重点
存在下列情形的小散工程,应实施重点监管:
(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动火作业的小散工程;
(二)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小散工程;
(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改变房屋用途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小散工程;
(四)含开挖深度3米以上基坑(沟槽)或冷库工程土建工等危险性较大施工内容的小散工程;
(五)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小散工程;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的小散工程。
各县市区住建局应按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或委托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实施重点监管的小散工程在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或接到乡镇(街道)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施工期间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督管控,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抽查,督促责任主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小散工程,施工前应检查按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
镇(街)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整治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闭环工作流程;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督促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建立辖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机制,督促指导委托的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组织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检查事项,镇(街)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巡查管理。
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承接能力,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属地政府明确其承担相应职责;乡镇(街道)没有能力或条件履行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属地政府明确承接职责的部门,确保职责不落空。
(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1.镇(街)或其委托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巡查整治力度。巡查内容见《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附件2-1),各地可结合辖区实际增加巡查内容。
2.镇(街)或其委托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中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要求小散工程暂停施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通报属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小散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要求暂停施工,督促建设单位(业主)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必须暂停施工的情形见《安全生产负面清单》(附件2-2)。
(三)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求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违法主体拒不执行的,镇(街)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函告属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2-1.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
2-2.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附件2-1
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检查表
巡查项目: 巡查人员: 巡查时间:
序号 | 巡 查 内 容 | 巡查情况 |
1 | 是否办理开工信息登记手续,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开工信息登记表 | |
2 | 是否签署风险告知书,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风险告知书 | |
3 | 是否签署承诺书,并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承诺书 | |
4 | 特种作业(设备)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作业 | |
5 | 小散工程是否有施工作业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 |
6 | 是否对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是否有工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档案记录,是否有签字 | |
7 | 现场安全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有每天安全检查情况台账 | |
8 | 高处作业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穿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具;高处作业梯子是否垫高使用 | |
9 | 电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用电作业的环境是否积水,电缆电线是否破旧、裸露,是否设置地线 | |
10 | 电、气焊(切割)工是否持证上岗,工具、设备等是否具有合格证,施工时是否按照要求穿戴防护用具 | |
11 | 临街通道或人行通道是否搭设安全防护棚;作业范围是否设置隔离警戒区并有警示标识 | |
12 | 临边、洞口等易坠落处是否设有防护栏杆、警示标志 | |
13 | 与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其他问题 |
附件2-2
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序号 | 类型 | 具体情形 | 处罚措施 |
1 | 信息登记 | 提供虚假登记信息逃避安全生产责任,或把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逃避监管的 | 存在有关情形的,一律暂停施工,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
2 | 资质资格 | 涉及必须委托施工企业情形的,未委托或委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不符合要求的 | |
3 | 施工方案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其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 | |
4 | 地下管线、周边设施保护 | 工程开工前,未落实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铁、燃气等)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 |
5 |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建设单位或业主未会同施工方,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 | ||
6 | 人员配备 | 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的 | |
7 | 培训及合格证书 | 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无安全资格证、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
8 | 技术交底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 | |
9 | 防护用具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或提供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的 | |
10 | 警示标识、消防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
11 | 安全生产条件 | 在预防高坠、预防触电、预防物体打击、预防坍塌、预防起重机械伤害、预防中毒窒息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