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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DR-2020-00001 雁政通〔2020〕3号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的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节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林地及林地边缘以外3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区人民政府、镇(街道)责令相关责任人补种树木、支付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