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洲街道关于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各社(管)区、所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雁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沙洲街道区域内社(管)区和所属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管)区和所属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全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的规定。(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正常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2)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3)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 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发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5)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6)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7)组织相关部门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街道其他各位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系统内的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考核、同总结、同评化、同奖惩。(3)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街道相关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管,并接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监督。1.经贸办负责企业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责任。2.城管城建办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农管建房等方面的安全监管。3.安监站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4.派出所负责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消防安全及“三合一”场所的安全监管和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5.党政办办公室负责食品卫生、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监管。6.农办负责农业机械、水利设施、水库、防洪和森林防火等方面的安全监管。7.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第九条 各社(管)区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2)根据上级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辖区内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各社(管)区、所属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