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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街道各部门、社区、村创建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我街道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雁峰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问责对象,是涉及我街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任务的机关各部门、村、社区及其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二、本办法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工作责任制”原则。
一是村、社区管理责任制。街道村、社区联点领导,对本村、社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村、社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是责任部门负责制。街道领导对各自分管的部门创建工作负总责,部门负责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严格执行街道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决定和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的。
(二)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辖区、本部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
(四)对迎检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未按时限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提醒警告后仍然出现问题的。
(五)在中央文明委组织的测评考核中,未按照创建要求落实工作,影响得分的。
四、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 诫勉谈话;
(二) 通报批评;
(三) 停职检查;
五、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对发生问责情况的个人,由街道纪工委按照程序进行问责,并依照程序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由街道纪工委、创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