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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区一园”有关部门:
现将《衡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衡阳市民政局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我市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推进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和社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湘组〔2015〕19号)、《印发
<衡阳市关于推进社区两化两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衡组发〔2015〕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的意见》(衡办发〔2013〕1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衡阳市关于推进社区两化两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在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序列,纳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专设管理。
第二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配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来源。社区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委会主任依法通过居民代表会议选举或居民直选产生;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公开招考或政策性安置的方式录用。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和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与县市区(园区)相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范畴。
第四条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者的职数。按照“一岗多能、一人多岗、精干高效”的原则和“每400户(或1500人)常住居民配备1名专职工作者”的标准合理配置。其中,三类社区不超过3名,二类社区不超过4名,一类社区不超过6名,大型社区不超过8名,超额配备人员必须经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批准。社区类别由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区办)根据当年九月底常住人口统计数据确定,并于十月底前上报市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
第五条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者的招录。由各县市区(园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社区办)、人社局联合组织公开招考、录用,招考方案和录用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和市人社局审批备案。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2)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4)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其以上资格的人员、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和有社区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优先聘用;(5)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者的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通常设党员管理群团服务、民政事务社区救助、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人口计生、信访接待综合治理、综合服务等六类岗位,可根据实际实行一人多岗。其职责分工为:(1)党员管理群团服务,负责流动党员登记、在职党员报到登记、党团组织关系办理、志愿者登记、党费收缴等服务工作;(2)民政事务社区救助,负责办理低保、救助申请、优抚、双拥(征兵信息)、殡葬、老年证、残疾证、保障房申请等相关业务;(3)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负责社区内退休人员管理、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居民医保、社保的收缴等相关工作;(4)公共卫生人口计生,负责采集人口信息、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员登记管理、办理生育申请、计生药具发放、配合做好卫生保健、出生人口核查等相关工作;(5)信访接待综合治理,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访接待、法律宣传教育、消防(人防、物防、技防)等,积极做好环保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生产宣传,配合做好社区矫正、社区禁毒等相关工作;(6)综合服务,负责文明城市创建、档案管理、综合信息报送、服务站事务公开、答复社区居委会监督询问、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各类文化知识讲座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职称工资、年限补贴、绩效奖金和社会保险五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工资实行正职和一般工作人员二档,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和社区服务站站长执行正职标准;社区服务站其他专职工作人员执行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从2016年1月起,市中心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正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分别为2200元/月、2000元/月,以后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每3年调整一次。
(二)职称工资。对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在社区挂牌,每月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每月分别发放300元、200元和100元的职称工资。
(三)年限补贴。从2002年1月起算,社区专职工作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每满1年,从当年1月起随工资增发10元/月的年限补贴。在岗工作时间未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中途岗位发生变化的,在岗工作时间可分段累计;借调到其他岗位工作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该补贴。
(四)年终一次性绩效奖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绩效奖金与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绩效奖金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还可上浮15%,但不能高于全市绩效考核奖金标准的70%,脱岗三个月以上的不享受绩效资金;正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应合理拉开档次,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园区)自行制定。
(五)社会保险。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所在县市区(园区)的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有条件的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工资、职称工资、年限补贴、绩效奖金以及购买社会保险的单位缴存部分,均从社区运转经费中列支,列入县市区(园区)财政预算。其中,基本工资和年限补贴由县市区(园区)财政负责审核,民政局(社区办)建卡管理,街道(乡镇)发放;年终一次性绩效奖金和职称工资根据民政局(社区办)年度考核结果,由县市区(园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街道,一次性发放;购买社会保险的单位缴存部分,由街道(乡镇)代扣、代缴。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带薪休假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休有关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年限从2002年1月起算;社区应科学合理地安排调休,鼓励并保障每位专职工作者正常休假,不得以当年未安排公休为由发放补贴;严格休假审批程序,社区正职由街道审批,其他人员由社区服务站站长审批。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退(病)休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抚恤待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所需经费由县市区(园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权属。县市区政府(园区)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一签)后,委托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区办)统一管理;县市区(园区)人社局凭劳动合同及民政局(社区办)出具的介绍信办理社保和医保;街道(乡镇)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个任期内不得在社区之间调动,如确需调动,由县市区(园区)委组织部和民政局(社区办)审批;街道(乡镇)和县市区(园区)属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借调社区专职工作者,如确需借调,须经县市区(园区)委组织部和民政局(社区办)批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流动。担任社区正职时间连续超过6年且表现优秀的,在编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街道(乡镇)推荐,可通过公开招考进入街道(乡镇)工作或解决编制继续留在社区工作;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据相关政策法规选举选拔进入街道(乡镇)党政班子;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表现优秀的,可通过选举或组织任免担任社区正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且居民代表大会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率达30%的,给予辞退;自愿离开社区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同意后,报县市区(园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社区办)备案,可以解除聘用。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按照分级负责、专业对口、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者教育培训机制。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培训的统一规划,组织编写教材,进行师资培训;县市区(园区)组织、民政、人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社区专职工作者每年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培训结业成绩计入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档案管理。街道(乡镇)应健全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档案,收集和建立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奖惩等。社区专职工作者档案由所在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区办)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勤管理。社区平时工作时间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作息规定执行,周末及节假日实行轮班制度,即在保证每人每周工作时间达到5天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轮班,张贴工作排班表,保持平时和周末、节假日人员在岗在位。实行考勤登记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将考勤登记表每月上报街道(乡镇)和区(园区)民政局(社区办),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民政局应对考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无故脱岗的,取消其当月绩效奖金。
第五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年度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项组成,平时考核重在衡量日常完成工作的质和量,由街道(乡镇)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主要考核工作纪律、工作态度、服务能力、工作绩效、群众反映等,每季度评定分数,年底取平均分;年终考核重在衡量年度内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由县市区(园区)民政局(办)(社区办)组织实施,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按平时考核占60%、年终考核占40%计算,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评定,其中优秀等级控制在本街道(乡镇)参考人数的15%以内;工作出现重大差错的、群众普遍反映工作态度恶劣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7天、事假一个月以上的、病休半年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不称职等级。年度考核结果由街道(乡镇)报县市区(园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社区办)存
档。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奖惩。注重年度考核的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上的,可以继续聘用,并享受绩效奖金;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享受绩效奖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二)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三)连续两年居民代表民意测评优秀率、称职率总和低于70%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2015年社区整合后,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人员中,凡2001年以来经公开招考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直接转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不足的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公开招录,被正式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应与区相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相应待遇;其余在社区工作的非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消化分流,各县市区(园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
第十九条 县市区(园区)应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保障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每年由县市区(园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运转经费中涉及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部分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衡阳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