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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应对象: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2.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3.职工在
二、所需资料:1、本人申请(一式两份);2、夫妻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3。《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4。现存子女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5、免冠近照3张。
三、确认流程:1.本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户籍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2.社区(居委会)评议、公示。社区(居委会)要逐人逐项上门核实申请人情况,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并提交社区(居委会)议事会议评议,将评议通过名单张榜公示5日。3.乡镇(街道)核查,初审。乡镇(街道)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对初审通过的对象再在乡镇(街道)公示5日。4.县级审批、公布。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街道上报的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5.省市备案,发放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