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先锋街道党政办
二、责任人
先锋街道党政办实行街道工委分管领导下的办公室主任负责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办公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公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街道公文审批与印章管理使用备案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承办人。
三、备案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雁峰区先锋街道机关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四、备案权限
对街道各部门(社区)需要以街道工委、办事处名义制发文件和用印,都必须按照先锋街道公文审批与印章管理使用备案制度进行。
五、申报材料
(一)街道各部门(社区)需要以街道工委、办事处名义制发文件的,说明发文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应用范围、执行机关等,由承办部门拟制文稿,附齐有关说明资料,由党政办负责文稿把关、审定,经领导批示同意后进入发文程序。
(二)街道工委、办事处印章的使用要建立台账,如实登记每次用印材料名称、报送人、批准人、用印人及时间、份数等,原件存档备查。印发的文件如有文件签发单存档,可不予登记。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承办部门(社区)按照行文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连同文稿(含电子文档)报党政办。单个需要加盖街道工委、办事处公用印章的,由承办部门填写印章使用报告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街道主要领导(街道工委印章报街道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印章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报党政办核对后盖章并备案。
(二)以街道工委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经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工委书记签发。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经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办事处主任签发。以街道工委、办事处联合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经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会签后,由工委书记签发。
(三)使用“雁峰区先锋街道工作委员会”印章,须报分管领导审核,经街道工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使用“先锋街道办事处”印章,须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四)印章在街道机关内使用。如需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须经书记、主任批准同意后,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1名党政办工作人员)携带外出使用。印章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空白纸张上使用。
(五)各部门(社区)的公章由部门负责人和社区主任保管使用,涉及到报送上级文件资料需要用章时,要进行用印登记,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用印。
七、监督检查
(一)重大事项由街道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公室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公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街道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流程图
先锋街道公文制作与印章管理备案流程
街属部门(站、队、所、社区)
公文制作
印章使用
承办部门撰文
承办部门撰写印章使用申报表
承办部门校对核稿
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按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批示
涉及发文相关线工作的分管领导会签
承办部门按主要领导批示报党政办
街道主要领导签发
党政办根据主要领导批示按程序办理
党政办依据领导会签批示按规定行文
党政办将签发或者批示原件与正式的成文文件,领导批示的印章使用指示及盖章文件或材料复印一并存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