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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以下服务对象的诉求应予以受理:
(一)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方面的咨询;
(二)对政务信息的综合查询;
(三)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表扬、投诉或批评;
(四)服务对象生活、生产中碰到困难和问题需要求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热线受理的范围:
(一)所反映问题非热线本级所界定的行政职权管辖范围的;
(二)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事项;
(三)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审批、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五)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六)反映的内容不具体,无法办理和答复的事项;
(七)同一服务对象的同一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已依法办理完毕,服务对象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八)应由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专线受理的事项;
(九)属于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管辖范围的事项;
(十)骚扰电话;
(十一)其它不予受理情况。
服务对象诉求不予受理的,应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