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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
《雁峰街道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和《雁峰街道社区惠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雁峰街道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2.《雁峰街道社区惠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雁峰街道办事处
2023年3月16日
附件一:
雁峰街道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各社区核算行为,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定雁峰街道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收入、支出及拨付范围
(一)社区居委会收入。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区政府安排的社区运转经费、社区自筹资金、上级专项拨款等。
1.社区运转经费的拨付:区财政局将社区运转经费拨付到街道后,由街道财政所进行核对统筹,按规定分批拨付给各社区。街道实行绩效奖罚制度,根据年底各社区的绩效考核结果,从排名靠后的社区运转经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排名靠前社区的奖励。
2.社区自筹资金的拨付:由街道财政所根据社区计划用款书的申请直接拨付。
3.社区上级专项资金的拨付:由街道财政所根据社区工作需要,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进度分批次拨付。
4.各社区因重大事项、外出学习参观等工作需要增加经费拨付的,须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附方案,含增加费用理由、金额等),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由街道财政所下拨工作经费。
5.社区取得的所有资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至街道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中途截留或私设小钱柜,严禁坐支。
6.社区居委会取得的所有资金收入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必须严格按政策法规和工商物价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二)社区居委会支出。主要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专项支出、社区建设、惠民工程及其他支出等。
1.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津补贴及福利应严格按上级管理部门、区民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社区年度绩效考核奖励严格按照上级考核结果执行。
2.严禁白条报销。社区要严格控制招待费,严禁坐支,按时报账,报销费用必须将上次费用结清,违者不予取款。
3.严格财务审批手续。社区经费支出需经2名以上社区工作人员(即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且提交详细清单,报相关领导审批报销。其中单笔开支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社区副书记、书记审批;2000-5000元(含)的须社区集体讨论通过,社区副书记、书记审核后,以报告的形式并附明细(公司盖章),报街道联点领导审批;单笔开支5000元-1万(含)的先由社区副书记、书记、街道联点领导审批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1万元(含)以上除上述手续外,还须经党工委书记审批。
惠民资金的审批报销参照《雁峰街道惠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执行。
4.社区资金的支付实行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两种。对于单笔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开支必须实行转账支付;对于零星和小额(单笔开支在2000元以下)开支可实行现金支付。
二、社区财务核算管理
1.每个社区居委会只设一个基本账户,街道根据各社区的收支进度,及时把社区资金分别拨入各社区账户,通过该账户核算各社区经费和支出。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2.社区统一建立电子财务账簿,所有收支必须及时入账,
由各社区委托街道财政所按社区分别设账核算,电子账务系统每年维护及耗材费用由各社区承担。
3.各社区报账员由各社区委派一名业务熟悉的社区工作人员兼任,报街道纪工委、财政所备案,人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社区书记不得兼任报账员,会计由街道财政所会计统一担任。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各社区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定期清理和全面盘点登记制度。要明晰产权,逐项详细登记,并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资产增、减变动都要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取得合规会计凭证,及时入账,做到帐证清楚、账实相符。
2.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失职追究制。对负有资产管理责任的社区书记在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时,必须办理财产清点和移交手续,并对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管理情况实行单独审计,对集体资产流失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的责任。
四、财务监督
街道党工委每年年底组织纪工委、财政所、相关部门对各社区开展专项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社区书记的岗位调整后必须及时进行离任审计,由街道纪工委联合财政所进行,对违反财政管理制度的要严格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加强居务公开
为进一步强化对社区财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社区应在居务公开栏及时向社区居民公示财务收支明细状况,应充分发动居民登录“三湘e监督”微信公众号,了解本辖区财务收支明细状况及民生资金使用情况。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雁峰街道社区惠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街社区惠民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雁峰区社区惠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雁政办函[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覆盖范围:街道所辖6个社区。
第三条 资金安排:社区惠民项目资金是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每个社区每年安排10万元,其中市财政下拨5万元,区财政配套5万元,今后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标准。
第四条 使用原则:社区惠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社区服务类项目。包括满足社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服务类项目,为居民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咨询项目,以及社区开展关爱、救助、帮扶等项目。
(二)社区活动类项目。包括社区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文体活动、文体娱乐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社区居民各类先进典型的评选活动、传统节庆活动、道德宣讲等项目。
(三)社区环境类项目。包括社区公共服务活动场所建设,小街小巷建设、老旧社区改造和社区绿化、亮化、净化、美化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背街小巷改造管理责权参照《雁峰区背街小巷路面排水管网、化粪池日常管理办法》(雁政办函[2015]27号)文件实施。
(四)社区管理类项目。包括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社区治安防控、人口管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防火防盗、禁毒禁赌等管理项目。
(五)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包括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向社会组织购买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项目。
(六)其他项目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实际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惠民服务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街道不得硬性规定或指定社区惠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街道对社区上报惠民项目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七条 惠民项目资金可由街道根据社区类型、社区大小、居民构成、居民需求和轻重缓急等因素统筹安排,可以向规模较大和老旧社区适度倾斜,原则上每个社区的惠民项目资金使用不低于6万元。其中社区服务类及社区活动类不低于年度总资金的30%。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 项目的确定及议事流程:遵循科学民主、依法依规、全程公开的原则,按照“四会四议”工作法,确定和实施社区惠民项目。惠民项目确定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议事会提议。社区议事会广泛征求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梳理拟建社区服务项目,进行项目预算评估后,纳入社区惠民项目方案,提请居民代表会议定。
(二)居民代表会决议。居民代表会对议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通过的建设项目经街道审核批准后,在社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三)理事会践议。理事会根据居民代表会的决议,细化任务和标准,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协调推进项目施工,确保按时间节点、高质高效完工。
(四)监事会督议。监事会跟踪督查社区惠民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项目达标验收。未经监事会成员验收签字,社区不得进行施工结算。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1.项目申报。社区通过上门走访、议事恳谈多种形式了解辖区居民需求,征集居民意见,并对居民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对照惠民项目使用范围,制定本社区惠民项目计划、项目目录,报送街道及相关部门。
项目确定后,书面详细报告并附预算清单(有资质的公司盖章),需社区主要负责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办)、街道联点领导、街道分管领导、街道主任或书记在报告上进行审批签字。(如遇特殊其它紧急情况需立即使用资金时,需电话或信息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可稍后补相关手续资料),未征求意见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2.项目审批。街道对照社区上报惠民年度计划、项目目录,审查社区申报项目,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资金额度进行审核,统筹各社区的项目安排情况,提出意见,审核工作应邀请街道纪工委参加。原则上审核审批时限3天内完成,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天,紧急项目可以边实施边报审。
第十条 惠民项目建成后,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要将惠民项目建设情况予以公示,组织居民评议;社区向街道写出专题报告,街道组织人员进行考核。每年年底,街道将社区惠民项目实施情况报送至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社区惠民项目资金纳入街道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社区办公经费、接待费、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补贴、礼品等非民生类费用,不得使用项目资金偿还借(贷)款。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平调、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惠民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且资金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由社区居委会通过“四会四议”程序直接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按第九条进行审批);2000元至2万元以内的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根据项目实施内容确定实施主体;2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由街道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报区民政局社区办备案。
第十三条 社区惠民项目资金拨付。结合本街道实际,社区每个项目按照规范的程序审批后,将资料规范整理交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办),街道财政所进行核对再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规范惠民项目资金管理台账资料,资料包括“四会四议”会议纪录、会议签到表、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建设前后过程和公示的照片、发票合同复印件等,按“一项一档”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每个社区年度惠民项目资金有节余的,可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发挥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社区居民对惠民项目资金管理知晓度、信任度。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应作为居务公开事项,及时、全面、真实地进行公开,接受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代表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八条 社区为惠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主体,社区居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惠民项目的申报、项目方案的确定、规范议事流程、具体项目的实施等。
加强监管,明确使用权限,既要简化程序又要确保专项管理。惠民资金使用,单笔开支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社区副书记、书记审批;2000-5000元(含)的须社区集体讨论通过,社区副书记、书记审核后,报街道联点领导、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单笔开支5000元-1万(含)的社区副书记、书记审核后,报街道联点领导、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1万元(含)以上除上述手续外,还须经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第十九条 惠民项目资金的使用按“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街道纪工委、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办)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社区惠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区民政局。对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改变项目内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惠民项目资金的使用列入社区绩效考核管理,绩效考核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惠民项目工作台账;二是项目完成情况;三是居民满意率。对项目完成质量不高、居民满意率低于70%的由社区组织整改。
严格奖惩。每年年底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办)将对各社区进行考核。第一名的社区奖励3万元,第二名的社区奖励1万元,第三、四名不奖不扣,第五、六名各扣2万元。考核结果通过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审核后,将落实到位。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街道民政办是惠民项目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和监督,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二条 街道财政所是惠民项目资金筹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等。
第二十三条 街道纪工委对惠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对有违规使用行为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追责。
第二十四条 街道除负责惠民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外,还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