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消防安全"吹哨人"体系建设
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消防安全" 吹哨人"体系建设和奖励办法(试行)》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6 月 1 日
衡阳市消防安全"吹哨人"体系建设和奖励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消防安全" 吹哨人" 制度,是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举报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基于"打小打早" 原则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灭火救援处置,并给予保护和奖励的社会共治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 吹哨人" (以下简称" 吹哨人")举报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及第一时间报警、参与初期火灾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现场灭火器、消防栓扑救、疏散人员、转移易燃易爆物品等)相关奖励的申请、核查、审批、发放等全流程工作。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 吹哨人" 奖励工作坚持" 实名举报、查实奖励、严格保密、合法合规" 的原则,做到举报有回应、核查有结果、奖励有落实、权益有保障,确保奖励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消防救援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相关行业部门(教育、公安、民政、资规、住建、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城管等)配合做好线索核查、联合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 吹哨人",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群(包括但不限于):义警、村(居)务工作者、村(社区)网格员、文明监督员、物业工作人员、保安、环卫工人、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 出租车)司机及广大市民、其他来衡人员。
第六条 " 吹哨人" 在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实施奖励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二)非首次举报或非首次预警;
(三)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 吹哨人"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励内容
第七条 " 吹哨人"举报以下"严重火灾隐患" 和"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情形,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场、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墙门窗等消防救援口设置防盗窗、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影响疏散的栅栏、卷帘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居民住宅、建筑地下室违规使用、储存或销售烟花爆竹、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人员密集场所采用聚氨酯泡沫金属夹芯板搭建;
(五)纺织厂、服装厂、电子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六)KTV 、酒吧、宾馆饭店、网吧、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七)生产经营场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法律文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防护措施的。
第八条 " 吹哨人"举报以下" 一般火灾隐患" ,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非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三)室内消火栓无水;
(四)室内消火栓箱内缺失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九条 " 吹哨人" 关于" 火灾报警和初期火灾处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火灾" 第一报警人";
(二)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前,基于"打小打早" 原则采取力所能及的初期火灾处置措施,为控制火势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出贡献的;
(三)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 吹哨人"举报内容的真实性、火灾隐患严重程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性质、初期火灾处置成效及个人贡献,分为"举报奖励"" 处置奖励" 两类,实行分类分级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一般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奖励 20—50 元;
(二)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奖励 200—500 元。
第十二条 处置奖励标准:
(一)火灾" 第一报警人" 奖励 200 元;
(二)参与扑救初期火灾处置,为控制火势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贡献的,给予 500—2000 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条件的同步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按规定给予见义勇为相关奖励和保障待遇。
对" 吹哨人"举报投诉、" 第一时间报警人" 的奖励,核实后采用电话费充值至" 吹哨人" 手机号码的方式直接发放奖励。
对" 吹哨人" 参与初期火灾处置的奖励,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核查,情况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发放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
第五章 举报和奖励流程
第十四条 " 吹哨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 吹哨人" 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 吹哨人" 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 吹哨人" 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线上渠道: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衡阳消防" 官方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小程序等;
(二)线下渠道: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办公场所、属地街道(乡镇)、社区等,可现场提交举报材料, 由工作人员协助拍照上传微信小程序。
第十六条 " 吹哨人" 通过" 119"进行火灾报警、参与初期火灾处置的可通过" 衡阳消防" 官方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小程序申
请奖励。
第十七条 市委社工部统筹消防、应急、广电、电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负责" 吹哨人"举报线索、处置情况的受理登记,建立专门台账,记录受理时间、" 吹哨人"信息、举报内容、处置情况等。
第十八条 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初期火灾处置情况应在核查后及时出具核查报告,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 由消防救援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批准核发。
第二十条 " 吹哨人" 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各县(市)区地方财政预算,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应当依法保护" 吹哨人" 的合法权益,为有主动意愿且实名备案的" 吹哨人" 固定群体构建人身意外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等全方位的保障体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吹哨人"的相关信息。" 吹哨人" 固定群体主要针对衡阳义警、物业保安、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等职业相对固定、从事夜间(通宵)工作的群体。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奖励申请,或者在核查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 吹哨人" 奖励而未向" 吹哨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 吹哨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奖励经费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6 月 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