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内容 | ||||||||||||||||
| 公开内容 | 临时救助:对办事指南、临时救助对象名单等,进行公示。 |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公开渠道 | 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便民服务中心) |
| 公开时限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公开责任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