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衡政办发〔2021〕28号)第十四条 三类救助对象及再救助对象办理流程(三)审核:县级医保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再经乡镇(街道)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医保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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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 |
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便民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