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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2014-02072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公布时间 2014-06-12 来源 雁峰区 信息有效期 2019-06-12
雁峰区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严格发放。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发放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三、雁峰区卫生局负责监督工作,并指定雁峰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必须专人管理签发。并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使用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一)、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  
    (二)、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和补发  
    (一)换发: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根据病案记录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产妇及其家属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也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自换发新证之日起,原件同时作废。由医院收回,并将注明作废的原件副页粘贴在病史的“新生儿出生地记录页”后面,随病案留存。作废的原件正页交购证部门,换购新证。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丢失要求补发的,可申请补发。补发办法如下:  
    1、补发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3、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各医院不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申报户口、出国等特殊需要,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接产医院根据病案记录另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登记在案。申报户口由公安部门按现行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六、《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 无签发人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二) 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 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  
    (五) 《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七、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换发单位收回存档保留。  
    八、《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应向原签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单位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补发办法如下:  
    (一)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九、《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要建立“发放登记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按序号发放,在“发放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  
    十、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免费办理规定,不能以任何方式私自收取费用。  
    十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换发、补发、签发和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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