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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2014-02076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公布时间 2014-05-21 来源 雁峰区 信息有效期 2019-05-21
雁峰区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规定

   为全面加强对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完善卫生执法监督的运行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保障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保证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有效性和严肃性,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了12项 卫生执法监督相关工作规定  
    一、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二、秉公执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卫生监督过程要正确使用、认真填写卫生监督各类文书,做到书写规范、内容详实、字迹清楚、适用法条准确、程序合法。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填写文书,样品剩余应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不得私分。  
    五、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罚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造册管理。  
    六、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七、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职务或发生有碍公正执法的经济关系。  
    八、要遵守保密制度,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泄漏。  
    九、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遇重特大复杂情况,应及时报告。  
    十、工作时间禁止饮酒,不得酒后执行公务。  
    十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卫生监督服、佩戴卫生监督标志,衣帽整洁,并出示证件。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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