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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0000/2018-34820 | 统一登记号 | YFDR-2018-00001 | 文号 | 雁政通[2018]2号 |
公布时间 | 2018-03-23 | 来源 | 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3-03-16 |
YFDR-2018-00001
雁政通[2018]2号
雁峰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清明期间,入山旅游、祭祀扫墓等野外用火急剧增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控事项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内。
2、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
3、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吸烟、野炊、玩火。
4、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燃放孔明灯。
5、严禁在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及边缘区域烧田埂、熰制火土灰。
二、防控时间
全区森林重点防火期为2018年4月1日至4月12日。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灾的,由区人民政府,镇、街道责令相关责任人补种树木、支付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雁 峰 区 人 民 政 府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