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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0000/2015-05125 | 统一登记号 | YFDR-2015-00003 | 文号 | 雁政通﹝2015﹞10号 |
公布时间 | 2015-07-28 | 来源 | 雁峰区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2020-07-23 |
YFDR-2015-00003
雁政通﹝2015﹞10号
雁峰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告如下。
一、禁止本区行政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区级有关部门将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巡查、制止和处罚力度。
三、街道、乡、镇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负责引导村民委员会、管委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四、违反本通告,在本区辖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环保、公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雁峰区农业局 8799246。
七、各街道、乡、镇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加强巡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秸秆焚烧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雁峰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