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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0000/2022-03094 | 统一登记号 | YFDR-2021-01003 | 文号 | 雁政办发〔2021〕8号 |
公布时间 | 2022-02-23 | 来源 | 区政府办 | 信息有效期 |
YFDR-2021-01003
雁政办发〔2021〕8号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驻区各市管单位:
《雁峰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雁峰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区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节水型经济,建设节水型城市,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把衡阳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强市、最美地级市为契机,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全面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工作目标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各项启动工作,2021年完善国家节水型城市资料,2022年3月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资料申报初审,2022年6月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资料申报终审,2022年12月底前通过国家联合检查组验收。
三、实施范围
雁峰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实施范围为雁峰区中心城区。
四、工作内容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雁峰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谢韬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彭晓洪、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许中伟和副区长刘恒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雁峰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委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岳屏镇、先锋街道、天马山街道、雁峰街道、黄茶岭街道、白沙洲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利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创建各项工作,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收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做好归档管理;负责与各单位、各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完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立专项工作组
1.协调督导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创建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与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上级部门及各有关创建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项目建设组。负责统筹协调节水设施项目,组织实施各类新建、扩建、改造的节水项目,以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提高节水基础设施各项指标。
3.资料筹备组。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台账制作,撰写成套申报材料以及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等。
4.资金保障组。负责审批并及时拨付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经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5.宣传报道组。负责制作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影像资料及开展相关创建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落实基本条件
1.依法履行城市节水职能职责。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牵头单位: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各镇街)。
2.定期上报节水统计报表。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和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区节水统计报表(牵头单位:区统计局,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各镇街)。
3.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发改局、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科工信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文旅体局、各镇街及相关成员单位)。
(四)夯实基础管理指标
4.加大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科工信局、各镇街)。
5.自备水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街)。
(五)完善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6.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20%或年增长率≥5%(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水利局、区科工信局、各镇街及相关成员单位)。
生活节水指标:
7.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各镇街)。
8.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镇街)。
9.节水型器具普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各镇街)。
工业节水指标:
1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11.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12.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发改局、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21年2月—2021年5月)。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全面启动创建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节水型城市创建准备工作;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创建相关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学习先进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平台。
(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2021年8月)。详细摸查,分项落实。根据衡政办发〔2021〕8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分解指标,开展协调联动,详细对照摸查指标现状。各有关单位按责任分工,积极开展基础情况分析,巩固强化已达标项目,查找改进薄弱环节,拟出完善整改方案,确保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三)第三阶段(2021年9月—2021年12月)。重点整改,全面推进。在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的基础上,针对尚未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的考核指标,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充分研讨和论证,研究整改对策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改和提高。继续创建第二批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对个别指标整改规模较大、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考评项目,拟出可行性改进方案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分项落实,缩小差距,全面完善。
(四)第四阶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检查完善,自评申报。2022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申报资料编辑工作,并通过国家级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终审。对整体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逐项对照评估,进一步完善充实项目说明材料和指标来源依据,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突出特色,整理成为系统、高质、严谨、规范并富有说服力的申报材料,确保达到考核标准。
(五)第五阶段(2022年4月—2022年6月)。做好准备,迎接国家考核组检查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考核组的检查安排,认真抓好迎检筹备工作,周密布置检查线路和示范点,精心准备好迎接抽查的相关材料。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先进科技手段,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介绍本市创建工作情况,充分展示本区在节水城市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突出特点。迎检期间要做好宣传动员和协调联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确保以最佳的参评状态迎接国家考核组评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全区各部门和各行业。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认真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指标达标。要树立大局意识,在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和安排下,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反馈信息、确保经费落实、保证重点目标实现。
(二)加强沟通协调,落实明确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对照考核标准定期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对难以落实和确有难度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深入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办法,稳步推进创建工作。创建工作相关经费由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支配,保障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聚焦难点重点,合力攻坚克难。各单位在创建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对照标准找差距、抓整改。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积极为创建工作建言献策,自觉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器具的应用,大力宣传节水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把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做成精品工程。
(四)抓好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节水型城市指标达到或超过考核标准。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项创建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创建工作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雁峰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雁峰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一、基本条件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和管理记录。 | 必备条件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水利局 | 区科工信局 各镇街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台账及证明材料。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水利局 | 区科工信局 区住建局 区卫健局 区教育局 各镇街 | |||
2 | 建立城区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区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区节水统计报表。 |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区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区节水统计年限至少2年以上。 | 必备条件 | 区统计局 | 区科工信局 区卫健局 区教育局 各镇街 |
城区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 | |||||
考核年限内,有齐全的城区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和全区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报表。 | |||||
3 |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 必备条件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相关成员单位 |
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发改局 | 区委宣传部 区科工信局 区卫健局 区教育局 区住建局 区文旅体局 各镇街 及相关成员单位 | |||
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节水宣传活动资料;经常开展日常宣传。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水利局 |
二、基础管理指标
序号 | 指标 | 考核标准 | 分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4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 | 4 | 区财政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区水利局 区住建局 区科工信局 各镇街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4 | ||||
5 | 自备水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 | 1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各镇街 |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 | 1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 | 2 | ||||
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1 |
三、技术考核指标
序号 | 指标 | 考核标准 | 分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6 | 综合节水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20%或年增长率≥5%。 | 6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 区水利局 区科工信局 各镇街 及相关成员单位 |
7 |
生活节水 |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 ≥10%。 | 3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发改局 | 区统计局 各镇街 |
8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10%。 | 3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发改局 区科工信局 | 区教育局 区卫健局 各镇街 | |
9 | 节水型器具普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 考核年限内,地方节水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 | 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区卫健局 区教育局 区住建局 各镇街 | |
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不得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 | 1 | |||||
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达标。 | 1 | |||||
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不得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 | 1 | |||||
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 | 1 | |||||
10 | 工业节水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3%(不含电厂)。 | 4 | 区科工信局 | 各镇街 |
11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3 | 区科工信局 | 各镇街 | |
12 |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 ≥15%。 | 2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发改局 区科工信局 | 各镇街 |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