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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2024-84425 统一登记号 文号 雁政通〔2024〕3号
公布时间 2024-04-09 来源 雁峰区人民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通告


                          雁政通〔2024〕3号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9〕7号)和《关于公布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雁峰区雷公塘棚户区改造项目雨花亭片区规划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雨花亭社区,东至湘江南路,南临衡洲大道,西至廻雁峰景区,北至雁城路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规划蓝线图划定为准)。

二、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由雁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雁峰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四、签约期限为30天,签约具体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28日,请各位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上述通告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雁峰街道联系人:吴益辉,联系电话:19807343388)。

五、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雁峰区雷公塘棚户区改造项目雨花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雁峰区雷公塘棚户区改造项目雨花亭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雁峰区雷公塘棚户区改造项目雨花亭片区规划用地批准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纳入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上述房屋征收工作由雁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并委托雁峰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标准,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详见雁峰区雷公塘棚户区改造项目雨花亭片区征收房屋用地规划蓝线图、土地分类面积计算图和调查摸底情况汇总表。

二、征收法律法规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第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9〕7号)、《关于公布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11〕159号)等相关法规政策依法征收。

三、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

(一)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内容及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登记的建筑调查资料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再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分类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私人住宅房。主要是房改房、商品房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上述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私人营业房产。指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规划为商业用房,产权登记设计用途为商服、工商税务证照齐全的房产,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对私自住改营的无合法商服产权登记手续及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事实营业房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企业房产(含国企、私企)原则上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政府直管公房征收根据报请市政府同意按照直管

公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房产。补偿标准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执行。

五、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的标准

货币补偿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货币补偿价格以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为准。

(二)个人私有住宅最低面积保障

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5平方米且在本市范围内为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5平方米给予补助,但对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与55平方米之差的部分,按照有产权证房屋的主体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贴。

(三)个人私有住宅产权调换的标准

1、按照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补一,互不找补差价"。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雁峰区湘江南路雁鸣江畔小区A、B栋、欧家町路山水天城小区普通商品房进行安置。

3、所有提供的安置房房源,均由被征收人按签订补偿协议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4、每户按产权证每证原则上只安置壹套安置房,选择就近面积户型安置,确需增加面积的每户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增加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面积雁鸣江畔小区A栋按5000元/平方米、B栋按4400元/平方米购买,山水天城小区按43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面积雁鸣江畔小区A栋按5200元/平方米、B栋按4600元/平方米购买,山水天城小区按44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面积按照市场价雁鸣江畔小区A栋5400元/平方米、B栋按47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山水天城小区按4600元/平方米购买。若补偿面积低于征收面积,则多余部分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的,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次计算。征收非住宅用房的,以及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不计算搬迁费,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2、临时安置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首次支付一个季度的临时安置费,后期临时安置费分月支付,每月支付一次。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月计算,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的6&permil;;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采取货币化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核实。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的7&permil;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7&permil;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承担被征收房屋的原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五)奖励

1、征收私有住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享受以下奖励:

(1)配合入户勘查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公布的征收评估机构入户勘查通告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勘查、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现场在勘察记录登记表签字予以确认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配合入户勘查奖励。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在签约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在签约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以上至30天以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在签约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征收私有住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享受配合入户勘查奖励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的同时还享受以下奖励:

(1)选择货币化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签约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奖励;在签约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以上至30天以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奖励;在签约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选择货币化补偿成新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签约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成新奖励;在签约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以上至30天以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成新奖励;在签约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3、征收私有非住宅、单位住宅和非住宅

(1)配合入户勘查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公布的征收评估机构入户勘查通告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勘查、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现场在勘察记录登记表签字予以确认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配合入户勘查奖励。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在签约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在签约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以上至30天以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在签约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3)选择货币化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签约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奖励;在签约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以上至30天以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奖励;在签约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交房标准和相关费用

(一)被征收人选择新建安置房产权调换的,由征收方组织相关单位统一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证相关费用按现行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二)搬迁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选择货币化补偿奖励、选择货币化补偿成新奖励等相关费用在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钥匙时一次性支付。

(三)新建安置房交付由该项目区协调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协调安排交房。交房标准按国家现行普通商品房验收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上交相关街道办事处,以便办理产权注销及安置房产权相关手续。

七、签约期限

30天,具体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八、其他事项

(一)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按规定通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拆除。为确保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房屋拆除工作由该项目区协调工作小组统一协调,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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