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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2023-01580 统一登记号 YFDR-2022-01001 文号 雁政办发〔2022〕1号
公布时间 2023-01-20 来源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雁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市道、镇道和村道(含桥梁及其他相关设施)。农村公路是我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

YFDR-2022-01001


雁政办发〔2022〕1号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雁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驻区各相关市管单位:

《雁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雁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雁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雁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更好地推动雁峰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雁峰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和《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2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雁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路面保洁、伸缩缝保养、路肩及边坡培护、沿线设施维护管理、绿化修剪、边沟疏通及桥涵日常维护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农村公路小、中、大修,以及危桥改造、公路生命防护和灾害防治等工程。

第四条  雁峰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目标:坚持"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关系,创新机制,强化职能,保障投入,切实建立机构精干、责任明晰、考核到位、监管有力的养护管理组织体系,实现雁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投入效益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现"区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雁峰区人民政府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负责制订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在省、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审核、上报;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区级审批;负责审批雁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雁峰区农村公路建养区级配套资金和管理经费;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负责逐年安排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处治资金。

第九条  衡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雁峰分中心为衡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在区内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编制雁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以及县、乡、村道养护工程实施;负责指导、监督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养护考核检查,监督、考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成立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配备专(兼)职养护管理人员,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将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并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健全群众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农村公路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筹集区域内村道养护管理配套资金,负责区域内村道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村级落实群众性养护"四个一"(即一个工作制度、一名专门人员、一本养护手册、一套简易工具)和"两个机制"(即落实路面接裂缝及时修补和路况管理两个工作机制),坚持每天上路养护。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国、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转移资金;区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省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优先用于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每年度安排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里程不低于年报里程的 5%比例(其中:修复性养护不低于年报里程的2%,预防性养护不低于年报里程的3%)。雁峰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实际情况补足养护工程资金缺口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投入严格执行省规定的"1053"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按省20%、市20%、县级 60%的分摊比例列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规定,区级财政安排每年农村公路县道6000元/公里;乡道3000元/公里;村道1800元/公里。

第十五条  雁峰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处治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按"轻重缓急、集中整治"的原则,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奖励基金,按5%的比例从国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转移资金和区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总额中提取,用于奖励农村公路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日常养护资金按标准和考核结果分季度拨付。乡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统一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截流、挤占、挪用,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对县道养护及乡、村道大中修推行专业化养护模式,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由养护企业进行市场竞争参与养护;乡、村道小修及日常保养推行群众性养护模式,由乡镇根据辖区情况,择优委托承包人实施,也可通过分段分片承包、定额包干的方式吸纳沿线就业困难群众参与,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就业困难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十条  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进行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雁峰分中心承担项目法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路政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县道由衡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积极支持配合。乡村道的路政管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以村规民约方式进行自律管理。建立健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雁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按年度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状,列入政府目标工作考核。乡、村道养护管理由区发改局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雁峰分中心联合组织考核。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每季度组织一次乡、村道考核,考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乡、村道每月进行一次自查。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与日常养护资金挂钩,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额拨付当季度养护资金;得分低于90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低1分扣当季养护资金1%;得分70分以下的暂停拨付养护资金,待整改合格后视情况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雁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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