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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管理科),以下简称民管局 

  二、责任人 

  民管局实行分管领导负责下的岗位分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它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同意成立、变更、注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责任人为局分管领导、民管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 

  四、管理范围 

  已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将申请成立、变更、注销分支的材料报送衡阳市民政局民管局予以审批。 

  五、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审查意见;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变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供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申请注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有独立银行账户的,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者将申请材料报送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民管局。 

  (二)分管领导、科长依次提出意见。承办人按照局、科领导批示意见,接收申报材料,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申请者。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进行补齐。 

  (三)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建议依次报科长、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科长研究提出意见,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承办人按照分管领导和科长意见,拟草同意成立(变更、注销)社会团体(代表)分支机构的文件,报科长、分管局长审批。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承办人将文件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证书下发给社会团体。注销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要收缴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及印章,单独开设了银行账户的,要收缴财务凭证。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和完善科室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都要签字,办理完全部程序后材料要归档保存。 

  (二)科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 

  (三)局监察室每半年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 对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 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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