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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衡阳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对县市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评估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我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每届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续聘。若有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可以另行聘任。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

  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市评估办公室设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市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评估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进行评估初审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签名。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并由民政部门聘任。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采取自检自评与评估小组评估、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请书》,自愿申请参评;

  (三)评估办公室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

  (四)社会组织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完成自评,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

  (五)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出具初评意见;

  (六)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

  (七)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评估办公室申请复核;

  (八)评估办公室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并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裁定;

  (九)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将评估情况和获得4A以上等级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现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应当遵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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